有原则的实践——马克思实践概念的应有之义及当代意义

发布时间:2014-12-31 发布者:必威 浏览次数:

有原则的实践

——马克思实践概念的应有之义及当代意义

唐正东

马克思实践概念的内涵常被解释为主体能动地作用于客体的过程。这其实只是凸显了这一概念的物质实践的维度,但没能有效地凸显其社会实践的维度。由此,它往往被诠释为一个彰显主体行动能力与过程的概念。这种解释在我国改革开放的初期,尤其是凸显实践主体能动探索精神的时代,显得与现实的发展需要很对应。但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推进,当我们在社会实践层面需要顶层设计和摸着石头过河相结合的时候,就会显示出这种理解的单一性。其实,马克思实践概念的内涵本来就是有原则性的维度的,它不仅仅只有主体能动的维度。因此,深入理解这一概念的丰富内涵,已经成为当今理论界必须注意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马克思实践概念的原则性就是广义的革命性

尽管就物质实践维度来说,马克思早期的对象性活动等概念已经凸显了这部分内容,但如果以社会实践为视角,那就必须从 1845 年的《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以下简称《提纲》)算起。学界对《提纲》中的实践概念有不同的解读。有的学者仅从《提纲》第一条入手,强调这一概念的主体能动性。我以为,这当然是对的,但显然还不够。因为如果从社会实践的维度来看,《提纲》中的三个重要观点,即实践、社会关系、改造世界应该是统一在一起来看待的。这样的话,此处的实践就应该是社会实践的革命性变迁。马克思在《提纲》第一条结尾处所讲的革命的、实践批判活动的意义,在我看来只有从这一角度才能真正得以理解。由此,马克思所讲的实践就不只是反映主体能动过程的一个概念,而是凸显社会实践的革命性功能的一个概念。也就是说,这种实践活动是有原则的,它必须完成批判性、革命性的任务,即必须朝着自由人联合体的方向发展。

能够上升到社会实践的高度,并且有意识地把实践活动的物质维度和社会维度加以有限的区分,这本身是马克思的哲学思想发展到历史唯物主义阶段的时候才可能产生的结果。亚当•斯密从表面上看也在研究社会实践,但他那里的个体能动实践与客体性的社会实践在逻辑层面上是没有区别的,个体主体的交换实践通过“看不见的手”自然而然地成了社会实践。因此,他的社会实践所反映的只是个体实践层面就能看到的所谓公正性、公平性。它既无法凸显存在于社会实践过程中的客观矛盾,更无法体现出任何的自我批判性和内在超越性。斯密之所以把资本主义社会当作天然、合理的社会来看待,其方法论上的原因就在于此。这就是经验主义方法论所带来的后果。马克思在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框架下对这一问题的思考要深入得多。当他面对经验层面的个体主体之能动性交换实践时,他首先考虑到的是个体主体的这种交换实践为什么会以这种方式,而不是以其他方式来表现出来。譬如,在19世纪中叶,为什么个体主体的交换实践必然以彻底市场化的形式表现出来?这是马克思要用生产力概念来解答的:当现实生产力发展到这种历史阶段时,主体的交换实践就只能以这种形式表现出来。在分析主体实践活动时能够引入似乎与之没有多大关系的生产力概念,这是马克思的一个重要突破,也是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给他带来的重要理论拓展。其次,马克思想到的是,以特定生产力发展水平为背景的这种主体交换方式,为什么必然会出现不平等和不公正的结果?譬如,这种交换实践经过一定时期的发展,为什么必然会出现有的人越来越富、有的人越来穷的结果?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往往把这种现象当作例外,或者说是由于人为干预了市场关系的结果。而马克思则认为这是跟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内在矛盾直接相关的。这种生产关系是越过了处于社会表层的主体交往或交换关系后才可能看到的东西,是必须拥有一种全新的世界观即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后才可能看到的东西。马克思就是凭借新世界观才达到这种解读水平的。因此,把上述两个维度即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维度有机结合起来,并构成解读社会现实(包括个体主体的能动实践活动)的方法论视阈,对于是否能够看出个体能动实践背后的客体性社会实践的内容,是至关重要的。或者说,必须具有历史唯物主义的新世界观,才可能看到这种新的内容。

更为重要的是,马克思还看出了后者其实是前者的一个当然前提。当物质维度上的主体实践表现为自主的、能动的活动时,恰恰必须以社会维度的主体实践发展到特定的历史阶段为前提。当前者只是表现为表面上的自主、能动的实践活动时,必须以资本主义的社会实践为前提;当前者表现为真实的自主能动活动时,必须以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的社会实践为前提。这一思想是研究主体实践问题的大多数理论家所得不出来的。马克思是以个人的交换实践为例来说明这一点的。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马克思指出:“由此可见,要使个人作为发生简单买卖关系的自由私人生产者在流通过程中相对立,作为流通过程的独立的主体发挥作用,已经要以另外的更为复杂的并且同个人的自由和独立或多或少发生冲突的生产关系即他们的经济关系作为前提。但是,从简单流通的观点来看,这种关系消失了。”应该说,马克思在这里已经表述得很清楚了。他不仅说明了社会实践的发展阶段是个体物质实践的前提,而且还表明了两者之间在私有制阶段是或多或少相冲突的。基于这种解读视阈,当我们面对马克思的社会个人概念时,就不至于仅从与独立的个人相对立的社会性个人的角度来理解了。他的这一概念所彰显的,决不仅仅是经验性的社会维度的内容,而是历史性的社会实践维度的内容,“生产力和社会关系——这二者是社会个人的发展的不同方面——对于资本来说仅仅表现为手段,仅仅是资本用来从它的有限的基础出发进行生产的手段”。

因此,只要我们立足于社会实践的维度来理解马克思实践概念的深层本质,就不难发现其中所透露出的基本原则性,那就是这种社会实践是必然具有历史性的内在矛盾的,并且在这种内在矛盾运动的推动下,它必然会朝着自由王国的目标发展。在实践概念上的这种原则性,体现在批判理论中就是从内在矛盾出发来展开对资本主义社会历史过程的科学批判。

与此同时,我们还应看到的是,在对社会实践的原则性的理解上,马克思也是经历了一个从抽象人本主义向历史唯物主义发展的过程的。在他早期的著作和手稿如《1844 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所讲的社会实践尽管也是有原则的,即他认定社会实践必然从现有的异化状态向未来的符合人性的状态发展,但他那时对这一问题的理解方法却还没达到历史唯物主义的水平。他只是从人性本身的力量的角度来阐发这一点,“共产主义是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的扬弃,因而是通过人并且为了人而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因此,它是人向自身、向社会的即合乎人性的人的复归,这种复归是完全的、自觉的和在以往发展的全部财富的范围内生成的”。尽管这种解释在伦理的维度上很有积极性,但因其尚未探讨现实社会的内在矛盾运动,因而表现出历史必然性不充分的缺陷。而1845年之后马克思对这种社会实践的原则性的论述,则是明确地站在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论立场上的。在他看来,客观性的社会实践活动之所以能被认定为具有原则性,其原因不在于抽象人性的感召,而在于现实社会的内在矛盾运动本身。也就是说,是现实历史过程本身创造了它自身发展的原则性,这就是历史辩证法的精妙之处。因此,当我们在谈论马克思所讲的社会实践具有原则性时,必须明确指出对这种原则性的理解应该从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论出发。

二、有原则的实践过程是社会历史主体追求明确目标的过程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之所以猛烈抨击资本主义制度性社会实践的弊病,在我看来,不是因为他已经把研究对象转移到了经济学领域。资本主义的经济过程其实就是资本主义阶段社会实践过程的缩影,如果要说社会历史观的话,那他所研究的,其实就是这一阶段的社会历史观在本质层面的内容。因此,不能用转移研究领域来解释马克思研究思路的变化。事实上,马克思越研究资本主义社会,越发现其中的吊诡之处:雇佣工人的主体实践能力越强,资本获得自我增殖的能力也越强,工人被剥削的程度也越高。这就是把实践活动从简单的物质实践维度转移到社会实践维度后必然能看到的东西。正因为如此,如果在已经获得关于资本主义社会的深刻理解之后再去简单地谈论个体主体的能动实践活动,那在马克思看来就显得表层化了。资产阶级庸俗经济学家从工人劳动获得工资、资本家劳动获得利润的角度来展开的观点,从表面上看倒是跟只谈论主体能动过程的观点相类似的。而马克思要更深入得多。正因为如此,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制度性社会实践的批判,其实就是要表明,在资本主义社会阶段,社会实践已经陷入了异化状态,即处在内在矛盾的运动之中。而社会实践主体即工人阶级要想展开一种具有明确目标导向的实践活动,就必须首先看清社会实践过程在客体维度上的内在矛盾性,并同时看清它在主体维度上的拜物教物质。只有这样,才可能导向一种面向自由王国的社会实践运动。在这一意义上,马克思《资本论》的阐述正是体现了有原则的实践的核心要义。

那么,这里的“明确目标”又是怎么来的呢?如果仅仅从物质实践维度来理解实践概念的内涵,那么,这个“明确目标”恐怕就只能建立在人性的基础之上了。由此,追求明确目标的活动也就只能是在人性的指引下的一种伦理活动。青年马克思在把对象化劳动和异化劳动分割开来的前提下所理解的实践活动,就是这种类型的活动。这种以人本主义方法论为基础的实践活动,事实上无法回答下列问题“未来所要实现的理想目标为什么具有学术合法性即逻辑上的必然性?为什么它不可能是重蹈覆辙?譬如,资产阶级革命的目标是自由、平等、博爱,可现实的资本主义社会只不过是在另一个层面上重演了困扰以前社会阶段的不自由、不平等而已。而一旦某个理论问题的解答不能从历史逻辑上来完成,而只能依赖于伦理呼唤的支撑,那么,它不仅会在逻辑论证上留下不完整性,而且在现实实践过程中也一定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不过,马克思对此却不是这样解释的。在他看来,未来目标的内涵及其实现的必然性都来源于现实社会关系的矛盾运动,即来源于具体的社会实践过程本身。纵观他的哲学思想发展史,他在青年时代所说的“整个革命运动必然在私有财产的运动中,即在经济的运动中,为自己既找到经验的基础,也找到理论的基础”的观点,是很有深意的,尽管他当时提出这种观点的时候所用的方法论是抽象人本主义的。实际上,就观点本身来说,马克思后来也一直是这样认为的。譬如,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马克思指出:“如果说一方面资产阶级前的阶段表现为仅仅是历史的,即已经被扬弃的前提,那么,现在的生产条件就表现为正在扬弃自身,从而正在为新社会制度创造历史前提的生产条件。”也就是说,新社会制度的目标诉求是建立在现实资本主义社会基于内在矛盾运动的自我扬弃之基础上的。既然是作为私有制社会形态之集大成者的资本主义社会的自我扬弃,那么,未来社会在逻辑上就决不可能再重蹈私有制社会的覆辙;既然上述这种自我扬弃是基于生产力发展的一种逻辑必然性,那么,未来社会的实现也就不再是建立在人性的感召基础上,而是建立在一种客观的历史必然性基础上了。

与此相关的是从主体维度探讨未来目标实现的可能性问题。福柯用微观权力理论批评马克思的权力观点,指责他只是探讨了国家统治、阶级斗争等层面的宏观权力,而没有涉及日常生活领域的微观权力。也就是说,在他看来,马克思根本就没有完全搞清楚统治权力运作的机制与逻辑,从而使他的革命理论因缺乏革命主体的支撑而显得脆弱。类似的对马克思的批评还有很多,主要涉及革命主体的可能性问题。譬如法国社会学家布尔迪厄通过把马克思列入客观主义者阵营,而委婉地批评了他没能对社会主体通过共识的建构而推进其行动的过程给予足够的重视。应该说,几乎所有在“结构与行动”的争论中站在后者立场上的学者,都会强调不是社会结构而是主体共识在建构着主体的日常生活经验以及可能的行动。这在某种经验的层面上看是对的,但一旦放在历史过程中来看,就会出现问题了。因为它马上就会遭遇一个问题:这种共识又是怎么来的呢?你难道愿意承认这种共识是完全来自于主体认识的趋同性本身?我以为,这个问题在社会学上是很难解释的,即使是像布尔迪厄那样用一个“习性”概念来加以调和,也很难说对这一问题给出了一个满意的答案。

但马克思对这一点其实是说清楚的,他的诀窍是把它放在历史过程之中来考虑。在他看来,在具体经验的层面上,包括雇佣工人在内的所有人都会在主体意识上受到拜物教观念的束缚,因而都有可能与马克思意义上的革命主体失之交臂。但从历史过程来看,工人阶级是一定会从观念拜物教中挣脱出来的,“而受这同一种被歪曲了的观念束缚的雇佣工人,则只是处在这种关系的另一极上,是被压迫的一方,实践迫使他反对所有这种关系,从而反对与这种关系相适应的观念、概念和思维方式”。马克思此处的实践当然不是指个体主体的能动实践,而是指以内在矛盾运动为基础的社会实践。正是这种社会实践才可能迫使工人起来既反对拜物教的物质形式,也反对其观念形式。而更加重要的是,马克思实际上还指出了工人在个体实践维度上的共识之达成,恰恰是建立在生产方式发展的基础上的,是后者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认识到产品是劳动能力自己的产品,并断定劳动同自己的实现条件的分离是不公平的、强制的,这是了不起的觉悟,这种觉悟是以资本为基础的生产方式的产物,而且也正是为这种生产方式送葬的丧钟,就像当奴隶觉悟到他不能作第三者的财产,觉悟到他是一个人的时候,奴隶制度就只能人为地苟延残喘,而不能继续作为生产的基础一样。”马克思的这种观点避开了在社会学的单一层面上把客观结构与主体行动对立起来的观点,从历史过程与当下经验的双重维度,对上述两者之间的关系作了历史辩证法的解释,因而达到了很高的学术水准。而他也凭借这种解释很好地解决了革命主体的历史可能性问题,从而使前面谈到的历史主体追求明确目标的过程的观点不再有逻辑上的漏洞。

三、有原则的实践在当下的表现形式是顶层设计与主体能动创造的有机统一

如果说在马克思那里,实践活动的有原则性主要表现为对现实社会实践过程的批判性或革命性目标诉求,那么,在当下中国社会主义实践的语境中,这种有原则性就表现为对社会主体能动实践活动的顶层设计性。有效地规范社会实践活动,就既能保证这种实践活动的合理目标诉求,又能最大限度地规避其中可能产生的矛盾和问题。这是中国经验对马克思主义实践观中应有之义的一种回应和发展。中国语境能够诞生一种建构性的马克思主义实践观,这是对有原则的实践的一种当代发展。中国学术话语的建构需要这种明确的意识和努力。同时,当下中国语境中的实践过程,也应更多地从社会历史实践的角度来加以辨析。能动的个体主体实践如果得不到社会实践的规范,就可能导向抽象的个体实践,从而与具有目标导向的社会实践的发展需要相脱节。这种脱节如果足够的严重,就会使本来具有合理性的个体自主实践,变成某种“疯狂的个体实践”,如疯狂的消费实践、疯狂的本能解放实践。而这就会跟公正的社会实践等目标相脱离。

强调从顶层设计的角度对社会实践活动进行有效的规范,并非要人为地改变社会实践活动的发展方向,而是要更加清晰地赋予社会实践活动以规律性的内容。这在本质上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社会发展规律性的强调是相一致的。我们今天所讲的顶层设计是在总结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经验之基础上提出来的,是在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规律的基础上提出来的,而不是指人为的主观设计。也就是说,此处所讲的“顶层”,本身就是以遵循客观规律为前提的。这就使我们能够清晰地看到顶层设计对于当下中国的社会实践发展的重要性。从理论上来说,这种顶层设计是促使中国的社会实践更明确地朝着有原则的方向前进的基本保障。而从学理上来说,这完成了从基于批判维度的原则性向基于建构维度的原则性的转变,应该说,这是值得我们认真总结的。国外学界在对社会实践活动的解读中长期困扰于结构规律与行动主体的二元对立关系,似乎一讲到历史规律,就是冷冰冰地外在于人的实践活动的,而一讲到主体行动就是完全自由的实践活动。这种解读思路不仅使他们无法理解规律的真正意义,而且也使他们无法把握主体行动的基础性边界。有些学者为了硬性地解决这一问题,便想出了既承认主体认识的客观社会基础,又承认在具体的政治斗争中人的主体行动的重要性的解决办法。但仔细分析不难发现这种解决办法是很僵硬的,也不可能把其中的问题彻底阐释清楚。实际上,只要摆脱经验主义的解读视阈,把此问题放在历史过程之中来加以理解,就不难找到答案。

在强调顶层设计的同时,我们当然也不应忘记对主体能动创造性的强调,因为我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规律的认识也会随着历史的发展而不断地深化。而在这一发展过程中,社会主体的能动的创造活动本身就在建构鲜活的经验,并为深化对上述规律的理解提供新的条件。因此,有原则的实践的方法论基础,应该是历史唯物主义辩证法,而不是机械的二元对立。理解了这一点,我们就能理解客观性的社会实践与主体性的个体实践之间其实是辩证统一的,是在社会历史发展视阈中的辩证统一。因为,正像马克思当年所指出的,主体性个体实践的水平与特征,其实是以客体性社会实践的特定阶段性为前提的。而对社会实践之客观规律性的认识水平,也是随着主体性个体实践的发展而不断深化的。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哲学系;来源:《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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