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理论广角

  • 当前位置: 必威 >> 正文

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四重区分

发布时间:2020-05-11 发布者:必威 浏览次数:

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四重区分

徐长福

  内容提要:马克思主义辩证法领域存在许多分歧,需要若干必要的区分来加以疏解。在通行的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体系中,辩证法的定义和框架基本上采自恩格斯的论述,而马克思的论述只起补充和例证的作用。实际上,在辩证法思想上,马克思和恩格斯既有原则的一致性,又各有专长:马克思独有关于主谓词和主客体的辩证思想,而恩格斯则独有自然辩证法。卢卡奇等人把马克思的主客体思想阐发为实践辩证法,在突出人的主体性的同时牺牲了认识的客观性。综合地看,马克思的辩证法包括两个不能互相还原的方面,即理论辩证法和实践辩证法,前者在逻辑、认识论和方法论上优先,后者在本体论和价值论上优先。马克思的理论辩证法主要是通过应用于对资本主义的批判性研究而获得成功的,其基本预设的有效性还有赖于更多应用性成果的证明。

  关 键 词:马克思主义/马克思/恩格斯/辩证法/理论辩证法

  标题注释:本文系2016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马克思主义实践哲学与全球化时代的人类理想”(编号:16JJD710015)的阶段性成果。

 

  在最普及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中,辩证法是仅次于唯物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内容包括:联系和发展的观点,对立统一、质量互变、否定之否定三大规律,本质与现象、必然与偶然等范畴。这些内容主要源自恩格斯的著述。此外,在学术界,大家耳熟能详的还有卢卡奇所阐述的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其最重要的内涵是“历史过程中的主体和客体之间的辩证关系”,这是一种“辩证的总体观”,也是“实践的和批判的”活动。(参见卢卡奇,第48505871)恩格斯的辩证法强调自然界的客观规律,卢卡奇的辩证法强调无产阶级的主体性,它们代表了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两个极端。在它们之间,还存在着众多中间方案。针对其中的种种分歧,本文拟作一点必要的疏解工作。

  本文的疏解包含四重区分:(1)马克思的辩证法与恩格斯的辩证法的区分。(2)辩证法与其应用的区分。(3)理论辩证法与实践辩证法的区分。(4)理论辩证法的预设赋值与应用中的经验取值的区分。这些区分都将围绕马克思本人的辩证法来进行,重点是厘清其理论辩证法与实践辩证法的关系,最后落脚到对理论辩证法及其基本预设的探究上。

  一、马克思的辩证法与恩格斯的辩证法的区分

  众所周知,马克思和恩格斯各自都有大量关于辩证法的论述,但由于马克思打算写的《辩证法》一书并没有写出来(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2卷,第535),而恩格斯在《反杜林论》(写作和出版于1876)和《自然辩证法》(写于1873-1883年,补充于1885-1886年,出版于1925)中则提出了一个大致完整的辩证法框架,因而后来的阐释者基本上就以恩格斯的框架为主,通过整合马克思的论述,来构造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体系。这样做既是理论资源的实际状况使然,也自有其合理之处:一方面,恩格斯和马克思在辩证法思想上具有原则的一致性;另一方面,恩格斯的许多论述直接就是对马克思思想的阐释。尽管如此,两个人的思想毕竟存在差异性,将它们先区分开来,分别梳理,再找出其间的联系和区别,在学术上应该是更加稳妥的做法。

  恩格斯的辩证法有两大特点:一是比较系统,二是侧重自然界。恩格斯的辩证法的系统性体现为,他制定了一个关于辩证法的基本框架,主干为三大规律,其最经典的表述是:“辩证法的规律是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历史中抽象出来的。辩证法的规律不是别的,正是历史发展的这两个方面和思维本身的最一般的规律。实质上它们归结为下面三个规律:量转化为质和质转化为量的规律;对立的相互渗透的规律;否定的否定的规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401)

  在说明上述规律时,尽管恩格斯也大量使用社会历史领域的事例,特别是引述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研究,但他自己的工作重点是归纳总结自然科学的成果,所涉及的学科包括数学、力学、天文学、物理学、化学、生物学。他自己还专题探讨过功、潮汐摩擦、热、电等。恩格斯的有关论述的特点是,在所有学科领域都找出符合三个规律的例证。

  在恩格斯看来,这些规律既是思维的规律,即主观辩证法,又是自然界的规律,即客观辩证法,前者是后者的反映。(参见同上,第553)如是,他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写作和发表于1886)中就把辩证法“归结为关于外部世界和人类思维的运动的一般规律的科学”(《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第298)

  相比之下,马克思对辩证法的论述虽然总的篇幅也不少,并且有自己的理路和特色,但比较分散,关键是没有形成框架。加之马克思的一些相关重要文本是在恩格斯辩证法的影响形成之后才被整理出版的,所以就造成了长期以来在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主流话语中马克思的辩证法从属于恩格斯的辩证法的局面。

  现在,马克思的基本文献已经全部出版,他对辩证法的论述都能查到。对照恩格斯的辩证法思想,马克思的辩证法思想可以概括为如下四个方面:(1)马克思在早期手稿中阐述了一种关于主词和谓词的辩证思想,这完全是马克思独有而恩格斯没有的,也是在马克思主义诠释史上迄今一直被忽略的。(参见徐长福,2016年;2017)(2)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1932年全文出版)中阐述了一种关于主体和客体的辩证思想(有别于恩格斯的主观反映客观的辩证思想),这基本上是马克思独有而恩格斯没有的,也是对马克思主义进行人本主义诠释的主要依据。(3)马克思对辩证方法的论述,比较集中的地方是《哲学的贫困》(写作和出版于1847)第二章第一节“方法”和《〈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写于1857年,发表于1902-1903)第三节“政治经济学的方法”。在这方面,恩格斯对马克思的理解很到位,两人的共识度最高。恩格斯说:“马克思的整个世界观不是教义,而是方法。它提供的不是现成的教条,而是进一步研究的出发点和供这种研究使用的方法。”(《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第691)(4)马克思对黑格尔辩证法的专门批判,如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写于1843年,出版于1927)中对黑格尔逻辑学的批判和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对黑格尔辩证法和整个哲学的批判”。虽然恩格斯对黑格尔辩证法也有很多批判,但在全面性和细致性上不如马克思。

  当然,马克思的辩证法与其说存在于他的论述中,不如说存在于他的应用中。或者说,马克思辩证法的成功不只在于他论述的成功,而更在于他应用的成功。正是因为马克思用辩证法开辟了政治经济学批判这个领域,演绎了《资本论》中别具一格的理论体系,这种方法才为大家所重视,大家才想要弄清楚它的内容。这跟恩格斯对自然辩证法的研究迥然有别。恩格斯广泛搜集自然科学家的研究成果,从中提炼出符合辩证法规律的典型事例,尽管也花费功夫,但那些研究成果本身是众多科学家做出来的,而且那些科学家在事前事后都没有声明自己所用的方法是辩证法,就此而言,恩格斯所做的实际上是一种外部评论的工作。相比之下,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却是原创性的,并且是自觉运用辩证法的结果。

  由此可见,马克思的辩证法和恩格斯的辩证法还是有明显的区分度的。针对通常用恩格斯的框架整合马克思的论述的做法,至少可以说,马克思辩证法的许多重要内容,比如关于主谓词和主客体的辩证思想,是恩格斯的框架涵盖不了的。就此而言,他们两人的辩证法之间既是一种外延交叉、内涵重叠的关系,又是一种各有所长、互补相得的关系。不仅如此,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辩证法都既包含学理论述,又包含具体应用。但马克思的辩证法主要是在用中展现的,而恩格斯的辩证法主要是在论中表达的。正因为如此,人们在关于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流行读物中才会看到讲原理时引用恩格斯的话,介绍马克思时举例子的做法。

  不管怎样,通过上述情况的介绍,如下初步结论是可以得出来的:马克思的辩证法可以而且应该从其被惯常置放的恩格斯框架中分离出来。

  二、辩证法与其应用的区分

  马克思的辩证法主要体现在用中,这就涉及辩证法与其应用的关系问题。具体而言,马克思用辩证法对政治经济学进行了批判,在其中,哪些内容属于辩证法,哪些内容属于政治经济学,这是必须加以辨析的。

  不仅如此,马克思还用辩证法阐述了唯物史观,在其中,哪些内容属于辩证法,哪些内容属于唯物史观,也是应该弄清楚的。同理,在马克思对辩证法的其他应用中,也要区分哪些是辩证法的内容,哪些是各应用领域自身的内容。

  不用说,上述道理也适用于恩格斯的辩证法和任何其他人的辩证法。比如,在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中,哪些内容是辩证法,哪些内容是自然科学,显然是不应混淆的。

  关于辩证法与其应用的关系,列宁曾说,“虽说马克思没有遗留下‘逻辑’(大写字母的),但他遗留下《资本论》的逻辑,应当充分地利用这种逻辑来解决这一问题。在《资本论》中,唯物主义的逻辑、辩证法和认识论[不必要三个词:它们是同一个东西]都应用于同一门科学”。(《列宁全集》第55卷,第290)但列宁没有对唯物主义的逻辑、辩证法和认识论进行分别的界定,更没有说明在《资本论》中哪些内容属于这三者同一的东西,哪些内容属于政治经济学本身。在后来的研究性话语中,在“大写字母的逻辑”之外,不仅有“《资本论》的逻辑”,还出现了“资本的逻辑”。这种情况下,更是应该究问:就算这三种东西都叫“逻辑”,在《资本论》中,它们的内容有没有区别?哪些内容是作为一般思维规律的逻辑?哪些内容是作为《资本论》研究方法的逻辑?哪些内容是作为研究对象的资本主义经济的逻辑?这个问法也可以转用于辩证法:说唯物主义的逻辑、辩证法和认识论是一个东西,就意味着说,这个东西至少也可以单叫“辩证法”,如是,在《资本论》的具体内容中,哪些是辩证法?哪些是政治经济学?这些问题都不是无关紧要的。

  最早明确区分辩证法与其应用的是马克思本人。

  在《哲学的贫困》中,马克思批判蒲鲁东把逻辑范畴和政治经济学的具体内容混为一谈。他说:“既然把任何一种事物都归结为逻辑范畴,任何一个运动、任何一种生产行为都归结为方法,那末,由此自然得出一个结论,产品和生产、对象和运动的任何总和都可以归结为应用的形而上学。黑格尔为宗教、法等做过的事情,蒲鲁东先生也想在政治经济学上如法炮制。”(《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142)马克思的意思是,黑格尔把“是”“否”“正”“反”“合”等逻辑范畴当成“绝对方法”套在宗教和法的研究上,而蒲鲁东则将其当成“公式”套在政治经济学研究上,尤其是从逻辑范畴的必然性去推导经济联系的必然性,这种做法是“应用的形而上学”,而不是辩证法在具体研究领域的正确应用。为此,他诘问道:“单凭运动、顺序和时间的逻辑公式怎能向我们说明一切关系同时存在而又互相依存的社会机体呢?”(同上,第145)

  在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史上,把这一界线划分得最清楚的还得数恩格斯。

  在《反杜林论》中,恩格斯区分了辩证法的普遍规律和各经验领域的特殊规律。比如,在谈到否定之否定规律时,他说:“否定的否定究竟是什么呢?它是自然界、历史和思维的一个极其普遍的、因而极其广泛地起作用的、重要的发展规律;……例如,关于大麦粒从发芽起到结了实的植株逐渐死亡的特殊发展过程,如果我说这是否定的否定,那么我什么也没有说。要知道积分也是否定的否定,如果我只作出这种一般性的论断,那就会肯定这样一个荒唐说法:大麦植株的生活过程就是积分,或者也可以说就是社会主义。而这正是形而上学者经常归咎于辩证法的东西。”(《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第148)在这段话中,恩格斯以大麦粒的发展过程为例,把有关的描述分为特殊和普遍两个层次。特殊层次的内容为:大麦粒作为种子播下,种子发芽后变成植株,植株结出新的大麦粒后死亡。普遍层次的内容为:任何事物的发展过程都要经历肯定→否定→否定的否定三个阶段。两个层次的内容结合起来就是:对于大麦粒的发展过程而言,种子是肯定阶段,植株是否定阶段,植株结了实后死亡是否定的否定阶段。当然,在这种结合中并非必须明述普遍内容,实际上,把特殊内容分成三个阶段,就表明普遍内容已经暗中起作用了。

  不管怎样,在恩格斯看来,对任何事物的正确认识都是普遍内容和特殊内容的结合,并且只能是这样的结合,而不能是不同的特殊内容之间的结合。比如,人类的所有制形式最初是原始公有制,后来变成了私有制,将来还要变成高级的公有制。对此,可以说原始公有制是肯定阶段,私有制是否定阶段,高级公有制是否定的否定阶段(参见同上,第145),但不能说原始公有制是大麦种子,私有制是大麦植株,高级公有制是大麦植株结实后死亡;也不能说大麦种子是原始公有制,大麦植株是私有制,大麦植株结实后死亡是高级公有制。同样的道理,积分、社会主义等任何事物的发展过程的特殊内容之间也不能这样互相结合。

  在上述区分的基础上,恩格斯得出的结论是:“当我谈到所有这些过程,说它们是否定的否定的时候,我是用这一个运动规律来概括所有这些过程,正因为如此,我没有去注意每一个个别的特殊过程的特点。而辩证法不过是关于自然界、人类社会和思维的运动和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第148-149)这就是说,在由上述普遍内容和特殊内容相结合而形成的认识中,只有普遍内容才属于辩证法这种普遍科学,特殊内容则属于各门特殊科学。这种结合实质上就是把辩证法的普遍规律应用于特殊科学。

  辩证法可以应用于所有特殊科学,但没有任何其他科学可以应用于它,就此而言,它是最高阶的科学。对这种科学的定位,马克思和恩格斯有共同的说法,即“世界观”。

  马克思早在1839年就使用过“世界观(outlook)”一词(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0卷,第145页;cf.Karl Marx-Frederick Engels-Collected Works,vol.1,p.499),在1842年就称“共产主义和社会主义的信条”为“新的世界观”(参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第3),尽管那时他尚未接受这些信条。

  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称辩证法为“广泛的世界观”,它跟旧哲学的区别在于:旧哲学凌驾于特殊科学之上,而这种世界观“应当在各种现实的科学中得到证实和表现”(《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第142146)。也就是说,从根本上讲,辩证法的世界观虽然是普遍的,但并不以纯粹哲学形态存在,而是融化在“各种现实的科学”中,跟它们的特殊内容紧密结合在一起。

  既然如此,区分辩证法和它的应用就十分必要,否则很容易将二者混为一谈。按照恩格斯的标准·和马克思的做法,严格意义的辩证法只有一种,即恩格斯所说的“关于自然界、人类社会和思维的运动和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在其中,自然界、人类社会和思维的特殊内容已经被去掉了,那些内容是属于特殊科学的。

  如果这种解释成立的话,那么辩证法就只存在于最高阶的认识中,其下各阶的认识都不该叫作“辩证法”,而只能叫作“辩证法的应用”。这样一来,就不该有自然辩证法,而只有辩证法在自然领域的应用,其结果就是辩证的自然观;不该有历史辩证法,而只有辩证法在社会历史领域的应用,其结果就是辩证的历史观,即唯物史观;不该有革命辩证法,而只有辩证法在无产阶级反对资产阶级的斗争上的应用,其结果就是辩证的革命观。如果列宁关于唯物主义的逻辑、辩证法和认识论是同一个东西的论断不错的话,如果这个东西也就是世界观的话,那么,辩证法就可以规定为辩证地认识和改造客观世界的逻辑方法。

  区分辩证法及其应用的意义在于,如果要把握辩证法本身,那么就必须从它的应用形态中剥去特殊内容,只保留普遍内容;反之,如果要把辩证法应用到特殊科学之中,那么就不能仅仅申言辩证法的普遍内容,还必须同时研究这些科学的特殊内容,即必须使普遍和特殊相结合。

  把上述区分落实到马克思的辩证法上来,可以明确的是,《资本论》中的辩证法——说《资本论》中唯物主义的逻辑和认识论也一样——就不是其中从商品到货币再到资本的那些经济学观点,而是这些观点借以得出的那种方法。至于所谓“资本的逻辑”,并不是作为辩证法的那种原本意义上的逻辑,而不过就是马克思自己明确说过的“资本主义生产的自然规律”(马克思,第8)而已。

  可见,如果把《资本论》中的经济学内容也当成唯物主义的逻辑、辩证法或认识论,那就很可能使两方面都得不到清楚的认识。

  三、理论辩证法与实践辩证法的区分

  上述分析表明,辩证法在它的应用中作为普遍内容是跟特殊内容融合在一起的。要想弄清它自身的情况,必须把它从这种融合状态中离析出来,使之获得一种纯粹状态。一旦掌握了这种纯粹状态,就可以发现,马克思的辩证法有两方面内容是恩格斯的辩证法所没有的:其一,马克思的辩证法有自觉的逻辑基础,即他关于主谓词的辩证思想。这方面笔者已有专文探讨,此不赘言。其二,马克思在认识世界时只关注那些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规律,而在改变世界时则特别突出人的意志的作用,尤其是无产阶级的主体性。这两种相反的旨趣使得他的辩证法明显分为理论辩证法和实践辩证法。

  马克思的理论辩证法主要应用于社会历史研究,尽管社会历史是人类实践的领域,但这种辩证法的目的却恰恰在于认识其中“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2),即生产关系,特别是资本主义生产的“自然规律(the natural laws)”和“铁的必然性”。研究这种规律和必然性,可以直接影响工人阶级的理智认识,指导他们在必要时采取行动,以缩短和减轻向新社会过渡的“分娩的痛苦”(马克思,第810页;Marx,p.91)。这就是说,对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而言,工人阶级是否认识到其中的必然性,以及是否采取革命行动,所能影响的只是新旧社会交替时痛苦的程度,这也是马克思给人的意志留下的余地和规定的任务。

  马克思的理论辩证法所具有的这种客观性旨趣,也为恩格斯的辩证法所具有。甚至可以说,恩格斯的辩证法基本上就是这种意义上的理论辩证法。如果人的意志跟资本主义生产的“自然规律”具有如此关系的话,那它跟恩格斯所说的“外部自然界的规律(the laws of external nature)”的关系也不过如此。

  这样一来,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理论辩证法至少在不考虑逻辑基础问题的情况下就可以会通起来,从而获得一种如恩格斯所说的贯穿自然界、人类社会和思维的普遍性。在承认客观规律的前提下,恩格斯给人的意志作了这样的定位:不管在哪个领域,意志的自由度都是有限的,“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意志自由只是借助于对事物的认识来作出决定的能力”。(《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第120页;Engels,p.125)这种定位也符合马克思的理论辩证法的原则。也就是说,如果将理论辩证法的原则贯彻到底,实践只能被解释成关于客观规律的知识所派生的行动,这些行动固然有一定的目的,但这些目的仅仅存在于规律所留下的少许余地里。

  在通常的哲学理解中,实践是意志的领地,意志意味着做与不做某事要由主体自己决定,意味着行动总有目的和手段,意味着行动的任何选择和决断除了有真与假的问题外,还有对与错、好与坏、应该与不应该、值得与不值得等一系列问题。如果把理论辩证法一以贯之地延伸到实践领域,意志只能得到最低程度的认可,充其量能成为自然规律实现自身必然性的可有可无的工具。理论辩证法向实践领域的这种延伸,如前所述,确实存在于马克思的唯物史观和政治经济学批判中,但在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研究中却达到了彻底化的程度。

  用理论辩证法规定实践,客观上造成了对人的能动性的抑制,还贬低了人的价值地位。卢卡奇较早地意识到了这种来自理论辩证法的消极影响,为此,他在《历史与阶级意识》(写于1919-1922年,出版于1923)中对马克思的辩证法加以改造,突出了无产阶级的历史主体地位。

  跟前述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理论辩证法把人类历史解释为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过程不同,卢卡奇把历史解释为主体对客体的辩证实践过程,而无产阶级就是那个负责把握历史总体的主体,它的阶级意识对于革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为此,他批评恩格斯“对最根本的相互作用,即历史过程中的主体和客体之间的辩证关系连提都没有提到,更不要说把它置于与它相称的方法论的中心地位了”(卢卡奇,第50)。以主客体的相互作用为中心的辩证方法显然是一种实践辩证法,跟恩格斯的主观反映客观的理论辩证法大异其趣。就此而言,卢卡奇开创了以主客体的实践关系来重构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新模式。

  不过,卢卡奇尚未自觉区分辩证法及其应用。严格说来,在他的《历史与阶级意识》中,只有关于主客体实践关系的一般性论述才能算辩证法的内容,而关于资本主义物化现象、无产阶级意识、组织和政党问题的论述则属于特殊科学的内容。1932年,马克思的《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出版,其中关于主客体的辩证实践关系的丰富思想不仅印证了卢卡奇的洞见,而且在理论深度和思想视野上大大超过卢卡奇的观点。

  在这部手稿中,马克思从作为主体的人出发,阐述了人与自然、人与人、个体与类、自我与社会、存在与本质、活动与受动、人的感性生命与生产活动、外在尺度与内在尺度、对象化与自我确证、异化及其扬弃、理论与实践、人的自由与全面发展等多种关系,呈现了实践辩证法的基本结构和主要内容。在该手稿出版之后的大半个世纪中,这些思想在西方、东欧、前苏联和中国都得到了不同程度和不同层面的阐发。

  实践辩证法确实是马克思辩证法的一个方面,将其凸显出来有助于提升人的价值地位,实际上也起到了这样的作用。但是,实践辩证法的实质在于突出被理论辩证法略去不计的意志因素,所诉求的是意志本身的实现或意志功能的强化。在一个事件系列中,只要意志有效介入,准确预测该系列的未来状况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实践辩证法不可能既高扬人的主体性,又捍卫“铁的必然性”,或者说,主体性如果真起作用的话,其作用恰好就在于把必然性转化为可能性,把必然如此变成可能不如此。

  在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诠释史上,出现过把实践辩证法推向极端的做法,即把马克思的辩证法全部归结为实践辩证法,主张对任何问题都要从主客体的实践关系去看。这样做尽管有合理之处,却付出了牺牲客观事实和自然规律的高昂代价。彻底的实践辩证法用对待实践的方式对待理论,把理论看成实践辩证法的延伸领域,这跟恩格斯的理论辩证法用对待理论的方式对待实践,把实践看成理论辩证法的延伸领域,在做法上是一样的。由此,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就出现了理论辩证法和实践辩证法互相对峙的局面。

  实际上,在马克思本人的著述中,理论辩证法和实践辩证法是并存的,并且无法相互还原。如果马克思没有把资本主义的必然灭亡当成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规律”,他的革命主张就只能停留在主观诉求上;反之,如果马克思没有把推翻资本主义作为自己的根本关切,他就可能像别的经济学家那样满足于描述事实,甚至也不必采取辩证的方法。至于那种把这两个方面简单说成有机统一的做法,则完全没有理解理论辩证法对意志略去不计和实践辩证法注重发挥意志作用究竟意味着什么。

  显然,更加合理的对待方式是,承认马克思的两种辩证法,然后厘定其关系。

  马克思的理论辩证法,如列宁所言,同时也是唯物主义的逻辑和认识论。作为逻辑,它是一种思维程序,采取日常的主谓语句、对立面统一的判断形式和否定之否定的推理形式,连实践辩证法也是用这套程序编制的,就此而言,理论辩证法在逻辑上优先于实践辩证法。作为认识论,它是一种认识的立场和原则,即从经验事实出发,透过现象看本质,用历史的眼光看问题。连实践辩证法也必须采取这种立场,遵循这些原则,就此而言,理论辩证法在认识论上优先于实践辩证法。

  理论辩证法归根到底是一种方法,它的价值和合理性在于它的应用效果——其首要的应用领域是各门特殊科学,任务是把握客观事实,揭示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规律;其次的应用领域是实践,包括实践辩证法和具体的实践事务。就此而言,理论辩证法在方法论上优先于实践辩证法。

  归结起来,在马克思这里,不论是逻辑、辩证法和认识论,还是世界观和方法论,其使命都在于正确认识客观世界,因而都是唯物主义的。反过来,实践辩证法也并非理论辩证法的一个单纯应用领域。理论辩证法也好,特殊科学也好,客观事实也好,自然规律也好,都是人的认识手段和认识成果,最终都服务于人的实践,贡献于人的生活。就此而言,实践辩证法虽然要靠理论辩证法来构造自己,却具有为理论辩证法提供存在理由和价值目的的作用,这是各门特殊科学所不具有的功能。也就是说,实践辩证法在本体论和价值论上优先于理论辩证法。

  四、理论辩证法的预设赋值与应用中的经验取值的区分

  在理论辩证法和实践辩证法交互优先的情况下,由于理论辩证法关涉对事实和规律的认识,而事实和规律是进行价值等其他判断的基础,因此,总的说来,理论辩证法是第一辩证法。

  前已述及,马克思的辩证法的成功是在应用中取得的,应当把应用中由辩证法提供的普遍内容跟对象的特殊内容区分开来。这里将进一步表明,对理论辩证法而言,普遍内容其实是方法的预设赋值,特殊内容则是应用中的经验取值——这两者的区分更为根本。

  作为一种认识世界的方法,马克思和恩格斯都曾反复论说,他们的理论辩证法比当时两种最先进的方法都要高明。当时,西欧学术界流行的方法是源自英国经验主义传统的实证方法。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这种方法只能把握静止和孤立的事实,而把握不了事物的矛盾、变化与发展。在马克思和恩格斯心目中,还有一种方法可以匹敌于实证方法,那就是黑格尔的思辨方法,其特长就是把握矛盾、变化与发展。不过,这种思辨方法有一个致命缺陷,即让一切矛盾、变化和发展都从概念中演绎出来,而不是由经验中归纳出来。

  马克思和恩格斯之所以认为他们的理论辩证法更加高明,就是因为这种新的方法综合了实证方法的经验性和黑格尔思辨方法的辩证性。

  实证方法和理论辩证法都以客观事实和自然规律为认识目标,但所把握到的事实和规律却各不相同,其客观性和自然性也得不到对方的认可。这种情况至少说明:方法本身是事实和规律的相关项,在经验材料相同的情况下,采用不同的方法就会得到不同的事实和规律,或者说,方法参与了事实和规律的构成。

  方法在事实和规律的构成中有显隐两种作用。显性的作用是充当加工机制,即面对相同的经验材料,采用不同的方法就意味着对材料进行不同的加工。隐性的作用是充当赋值系统,即面对相同的经验材料,采用不同的方法就意味着对材料的各部分进行不同的赋值。甚至可以进一步说,正是由于不同方法对经验材料有不同的赋值,才会对之进行不同的加工。显性作用人所共知,但隐性作用迄今尚未得到揭示。

  把方法看作赋值系统,意味着把事实和规律看作经验取值和方法赋值之和,也就是说,在对事实和规律的认识中,方法跟经验一样是贡献了内容的。

  方法的赋值是在制定方法时预设的,也就是在方法付诸使用前定好了的。不同的方法在预设赋值时可能有不同的理由。实证研究者如果承认他们的方法也有预设赋值的话,可能会认为这种赋值只是一种假说。相反,马克思和恩格斯则旗帜鲜明地声言其方法赋值的唯物主义来源。在他们看来,一方面,他们的辩证方法是世界观,即一种带有本体论、认识论乃至价值论内容的方法;另一方面,他们的辩证方法作为主观辩证法是对外部世界的客观辩证法的反映。不过,这种分歧不妨碍我们至少可以得出如下结论:任何经验认识都包含二值,即由方法代入的预设赋值和来自对象的经验取值。

  如果此说不谬,搞清楚马克思理论辩证法的预设赋值,在其辩证方法的所有应用实例中都将这种预设赋值和经验取值区分开来,对于我们悟透马克思学说的方法奥妙就具有前提性的意义。

  这里仅举一例。最早显示马克思理论辩证法的预设赋值并使其与实证方法的预设赋值形成对照的著作,是《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在该手稿的笔记本I中,马克思先指陈了经济学家所说的事实与规律,再给出自己看到的事实与规律,其中就体现了实证方法和他的理论辩证法在赋值上的差别。马克思先说:“我们是从国民经济学的各个前提出发的。我们采用了它的语言和它的规律。我们把私有财产,把劳动、资本、土地的互相分离,工资、资本利润、地租的互相分离以及分工、竞争、交换价值概念等等当作前提。”(《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266)然后,马克思批判其将应当说明的东西假定为“事实”(同上,第267)。接下来,马克思又说:“我们且从当前的经济事实出发。工人生产的财富越多,他的产品的力量和数量越大,他就越贫穷。工人创造的商品越多,他就越变成廉价的商品。物的世界的增值同人的世界的贬值成正比。……这一事实无非是表明:劳动所生产的对象,即劳动的产品,作为一种异己的存在物,作为不依赖于生产者的力量,同劳动相对立。”(同上)这些不属于工人的产品都“属于工人之外的他人”(同上,第276),即作为私有财产所有者的资本家。

  这部分论述表明,马克思知道,经济学家们通常把构成商品价值的因素分为工资、资本利润和地租,它们对应于三种生产要素——劳动、资本和土地,以及三个阶级——工人、资本家和地主。这些因素通过分工、竞争和交换价值等发生一定的必然联系,这就是经济学家们所看到的事实和规律。可是,在马克思看来,随着工业的发展,地主会变成资本家,租地农场主会变成无产阶级,工人、资本家和地主三大阶级会简化为工人和资本家两大阶级。不仅如此,在商品的价值构成中,工资和利润表面上是并列的关系,实际上是对立的关系——一方面,一切产品都是劳动创造的,资本无所贡献;另一方面,一切产品都由资本家占有,工人一无所有。这种状况就是马克思所看到的事实和规律。

  面对同样的经济现象,之所以经济学家们看到的是三分并列格局,而马克思看到的是二分对立格局,是因为二者的方法赋值不同。经济学家们的方法就是马克思一贯批判的实证方法,它的赋值来源于统计分析。比如,在价值构成中,工资、资本利润和地租如果在统计上占比最大,就会在方法系统中被预设为常项,在处理经验材料时起到加权取值的作用。在马克思这里,他的方法虽尚未明述出来,却在对工人劳动的具体分析中例示了出来。

  马克思对三分并列格局的简化清楚地表明,他采用的是理论辩证法的矛盾分析法,这种方法只能处理两种因素,而且必须给两者赋予对立的值。马克思的这种赋值有多种因由:唯物主义原则使他重视物质生产,无产阶级立场使他爱憎分明,黑格尔辩证法使他擅长对立统一的分析。这些也都是他自己乐于承认的。

  马克思之所以觉得自己的理论辩证法优于经济学家的实证方法,不仅因为理论辩证法让他看到了新的事实和规律——它们迥异于经济学家们所看到的事实和规律,而且因为理论辩证法还为这两种事实和规律准备了合理的预设赋值:用实证方法所把握到的事实和规律是现象,用理论辩证法所把握到的事实和规律是本质——现象表现本质,而本质解释现象。

  实际上,从《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开始,直到《资本论》第三卷,马克思都在探索如何用劳动的本质去解释工资、资本利润和地租等现象。可见,现象与本质之分也是马克思理论辩证法的一种预设赋值。

  除了上述所例示的预设赋值外,马克思理论辩证法还有其他预设赋值,比如否定之否定规律,这些都可以从他的经验研究中离析出来。在《资本论》第一卷中,马克思称“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为肯定阶段,“资本主义的私有制”为否定阶段,“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为否定之否定阶段,并称这种演变是“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参见马克思,第874)

  当然,这套赋值系统也为恩格斯的理论辩证法所共享,所以恩格斯的论述和做法也具有同样的说服力。在前述恩格斯所举的例子中,他把大麦粒的发展过程分为种子、植株和果实,把所有制的发展过程分为原始公有制、私有制和高级公有制。他们之所以这样划分,就是因为他们已经用否定之否定规律为经验材料赋值了,或者说,他们把任何事物的发展过程都不多不少分为三个阶段,其实是其方法赋值的结果。

  区分理论辩证法的预设赋值和应用中的经验取值,可以澄清长期以来对辩证法的一个误解,即辩证法的命题要靠列举经验事例加以证明。比如,恩格斯在《反杜林论》和《自然辩证法》中列举各种例子来证明三大规律,殊不知,三大规律不是因为有这些例子作证才成立的;相反,之所以总能找出这样的例子,乃是因为三大规律作为赋值已经随方法的使用起效了。事实上,任何方法的赋值都是在应用之前整体预设的,无须在应用过程中逐一验证。对方法的经验应用是为了认识经验对象,而不是为了反过来用经验事例论证方法。

  当然,方法的预设赋值是否真实和合理,归根到底还是要由经验来检验,但这要通过赋值系统和经验世界的全面而长期的比对,以及不同方法的长期宏观误差比较才能做到。正因为如此,马克思在证明其理论辩证法的预设赋值的真实性和合理性时,才不是靠原理加例证的论辩,而是靠这种方法在《资本论》这样的应用成果中所显示的效力——该书所呈现的事实和规律广泛契合那个时代工人阶级的感受与诉求,足以表明这套赋值系统所获得的认可度。

  综上所述,本文对马克思主义辩证法进行了四重区分,一定程度地疏解了相关分歧,所得到的基本结论有如下几点:(1)马克思的辩证法与恩格斯的辩证法既不是完全重合的关系,也不是前者从属于后者的关系,而是互有交叉、各有专长的关系。(2)辩证法是最高阶的认识,可以作为方法应用于低阶的经验研究中,所形成的认识是辩证法成分和经验成分的结合。(3)马克思有两大志业:一是揭示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尤其是“资本主义生产的自然规律”;二是发动无产阶级革命,推翻资本主义社会。相应地,他的辩证法也分成两个方面:一是对意志略去不计的理论辩证法,二是专门突出意志作用的实践辩证法;前者在逻辑、认识论和方法论上优先于后者,后者在本体论和价值论上优先于前者。(4)马克思的理论辩证法以主谓词辩证关系为逻辑基础,以方法的预设赋值加对象的经验取值来构成事实和规律,已经在对人类历史和资本主义生产的经验研究中展示出了非凡的效力,不过其预设赋值的长期有效性还有待更多的经验性应用成果来证明。

  原文参考文献:

[1]《列宁全集》,1990年,人民出版社.

[2]卢卡奇,1992年:《历史与阶级意识》,杜章智、任立、燕宏远译,商务印书馆.

[3]马克思,2004年:《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1958年、1971年、1974年、1975年、1982年、2002年,人民出版社.

[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2009年,人民出版社.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1995年,人民出版社.

[7]徐长福,2016年:《论马克思早期哲学中的主谓词关系问题》,载《哲学研究》第10.

2017年:《主词与谓词的辩证》,载《哲学研究》第5.

[8]Engels,F.,1976,Anti-Dühring,trans.by Emile Burns,International Publishers.

[9]Karl Marx-Frederick Engels-Collected Works,1975,Progress Publishers.

 

    作者简介:徐长福,中山大学马克思主义哲学与中国现代化研究所,哲学系暨实践哲学研究中心。

 

    来源:《哲学研究》2019年第7


上一条:当代大国相互定位及时代特征分析 下一条:马克思主义人类学视野中的文化批评理论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