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学者关于马克思“消灭私有制”思想研究述评

发布时间:2012-11-26 发布者:必威 浏览次数:

美国学者关于马克思“消灭私有制”思想研究述评

彭五堂

消灭私有制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政治主张。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明确提出:“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 然而,对于马克思为什么主张消灭私有制这一问题,学者们的观点却不尽一致。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学者对于这一问题的研究大体上形成了四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马克思提出消灭私有制是出于伦理道德的诉求,认为资本主义私有制是资本家剥削工人的制度基础,因而是一种不公正的制度,只有消灭了私有制,才能消灭剥削和不公正。持这一观点的主要是美国北卡罗莱纳州立大学教授范德韦尔( Donald van de Veer)。第二种观点认为,马克思主张消灭私有制,既不是出于道德诉求,也不是对资本主义发展趋势的预测,而是出于自由原则,是基于对私有制抑制个性自由发展的消极后果的认识。持这一观点的是美国乔治敦大学教授布莱克特(George G. Brenkert)。第三种观点认为,马克思主张消灭私有制是由于私有制不符合理性原则,持这一观点的是美国弗吉尼亚大学的麦吉尔(Allen Megill)。第四种观点认为,马克思主张消灭私有制是出于对资本主义制度的性质和发展趋势的客观分析得出的结论,与道德诉求无关。这一观点的代表人物是著名的马克思主义学者,现任美国斯坦福大学教授的艾伦•伍德(Allen Wood)。

1.消灭私有制是基于正义原则

范德韦尔在《马克思的正义观》 一文中,对马克思主张废除私有制的原因进行了分析。他认为,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批判是基于它的不公平、非正义。

首先,资本主义私有制是一种剥削制度。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本质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基础上的资本家对工人劳动力的支配权力,通过对工人劳动力的支配和使用,资本家无偿占有工人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剩余价值是商品的交换价值超过工人劳动力价值的那部分价值,由于这部分价值是由工人劳动创造出来的,它本应该归工人所有,但却被资本家无偿占有。在马克思看来,这种对别人劳动的无偿占有就是剥削,这是资本主义的本质特征。马克思提出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正是因为它是一种剥削制度,因而是非正义的。

其次,资本主义私有制还造成占人口绝大多数的无产阶级的非人化。由于工人不占有生产资料,他们要生存,只能把自己的劳动力出卖给资本家。“在马克思看来,任何一个把自己的生命以这样的方式寄托在别人身上的人实际上都是奴隶。” 正像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所描述的那样,工人阶级不仅是资产阶级的奴隶,而且成了机器的奴隶。资本家对工人剩余劳动的榨取使工人只能维持基本的生存,而工厂劳动的单调和疲惫,使工人丧失了作为人的创造感。马克思认为,这种状况无异于是对那些无力改变自己生存条件的人的有组织的和反复的蹂躏。工人阶级成为资本家无限制地追求剩余价值和通过剩余价值资本化不断扩大资本规模的牺牲品。资本主义条件下资本家阶级对工人阶级的剥削和奴役表明,资本主义制度是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制度,其根源在于资本主义私有制。因此,要消除资本主义的不公正,就必须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

第三,虽然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对德国社会民主党提出的“公平的分配”的主张进行了严厉批判,但其原因不是像一些学者所认为的那样,即马克思认为公平的标准具有相对性,不同社会条件下的公平标准的内容是不同的,因而马克思反对“公平的分配”这一含义模糊的主张。实际上,马克思反对这一主张,是因为它忽视了分配关系是由生产关系决定的。在马克思看来,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即分配关系的具体内容是由所有制的性质决定的,如果不改变所有制关系,想单纯地改变分配关系只是一种妄想。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把“公平的分配”的主张称作“陈词滥调的见解” 。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特征是:“生产的物质条件以资本和地产的形式掌握在非劳动者手中,而人民大众所有的只是生产的人身条件,即劳动力。既然生产的要素是这样分配的,那么自然就产生现在这样的消费资料的分配。” 也就是说,在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不可能有更“公平”的分配。即使到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由于它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还带有它脱胎出来的资本主义社会的痕迹,消费资料只能实行按劳分配,尽管它比资本主义分配方式更公平,但它仍然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因为不同劳动者由于劳动能力和家庭成员数量的差别,造成社会成员在消费资料占有上的不平等。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劳动已经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社会生产力也增长起来,社会产品极大丰富,个人消费品实行按需分配。只有这时,才真正实现了公平分配。由此可见,马克思主张消灭私有制,从根本上说是出于公平正义原则。

2.消灭私有制是基于自由原则

布莱克特认为,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私有制不是因为它是非正义的,而是建立在对自由价值的肯定的基础上 。

布莱克特指出,马克思认为,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中,人与人的利益关系是对抗性的,人们之间的关系逐步分裂,每个人出于个人利益的考量,把别人看作是自己的对手,而不是合作伙伴。在实现自身利益的过程中,人们把其他人看作是潜在的障碍,而不是可能的助手。通过研究马克思的自由观,可以看清私有制的利益分裂和对抗本质,从而找出马克思反对私有制的真正原因。布莱克特认为,马克思的自由观至少包括以下三个维度。

首先,人类只有摆脱个人生活条件中偶然因素和意外情况的影响,能够参与对个人事务的控制和指导时,才能获得真正的自由。显然这方面的自由部分来自对个人生活条件的本质的合理理解:它们是如何形成的?又是如何发生作用的?马克思没有像亚当•斯密那样通过终止行动来获得自由,相反,他主张通过克服障碍和外部条件的限制,获得对生活条件的控制。当人类活动的外部条件丧失了仅仅作为自然物的特点,按照人类的要求被有目的地建立起来时,就形成人类的实践自由。其结果是主体的自我实现和客体化,人类的活动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劳动,因而获得了真正的自由。也就是说,对生活条件的控制,使其服从人类的意图和合理计划不仅仅是个人自由的发展,而且是个人特殊才能和天赋的全面的而不是片面的发展。因而只有当人类对其存在条件实现了合理控制和安排,个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发展其才能和天赋时,自由才能实现。与此相反,私有制不是“自愿地”,而是“自然地”划分了人们的社会活动,这意味着人类活动是无意识的,非自愿的,是被不合理地安排的。在马克思看来,只有在社会成员普遍赞同的条件下形成全面的、合理的计划才能造就利益的和谐一致,而在私有制社会,有产者和无产者的利益并没有用一个全面的、合理的计划使其一致起来,它们之间的关系是普遍存在于前共产主义社会的个人之间的有限关系的一个实例,这些关系不是使所有者和非所有者之间的利益分歧变得和谐,而是扩大了这种分歧,他们都把对方看作对手和敌人,结果私有制成为社会和谐和繁荣的障碍,市场的“看不见的手”和无形的强制是对个人自由的侵犯,导致私有制产生的社会关系具有历史性,它与强制和暴力联系在一起,因而理应被改变和受到控制。

第二,自由要求人通过其活动、产品和关系使自己对象化,而这种对象化必须采取特殊形式,也就是说,只有当人与物之间的交互作用是按照他们自己的本质进行,而不是采取像交换价值和货币这样的抽象的、符号化的形式时,自由才能获得。当一个人和他的关系的真实本质被掩饰或伪装起来时,自由是无法获得的。然而,在私有制条件下,商品生产者对物品的具体品质和使用价值丝毫不关心,他关心的是物品当中凝结的人类抽象劳动的数量。商品生产者彼此都独立从事生产活动,直到在市场上交换各自的产品时,他们之间才发生联系。个人在劳动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不是他们的个人关系,而是被他们的劳动产品之间的社会关系所分裂和掩盖。其后果是,人们逐渐把这些决定他们生存状况的条件和力量简单地看成是他们所处环境的自然结果,是命运和机遇的结果,他们发现他们自己被迫从事各种他们无法控制的活动,扮演无法理解的角色,而且无法从中摆脱。他们被锁定在各种活动和角色中,这些活动和角色实质上是制度化了的利益差别的表现形式。因为私有制只推进抽象的和被掩盖了的人的本质的对象化,因而它是对自由的否定。

第三,自由是某种只有在社会共同体中,并且通过社会成员相互合作的活动过程才能获得的东西。因而马克思不仅反对那些在追求自身利益时对他人利益漠不关心的行为,更反对利益的分裂和分割。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中,私人利益变成了至高无上的社会原则,以至于“照顾好你自己的生意”成为绝对准则。与此相反,马克思认为自由只有通过其他人才能实现,个人自由只有在社会共同体中才成为可能。功利主义者把社会共同体看作是协调分散的个人利益并使其最大化的场所,在这样的共同体中,社会活动表现为以分工为基础的个人活动,社会其实是私人领域的总和。在马克思看来,这样的社会共同体仅仅是协调个人利益的中介,它不仅无法保障个人自由,而且算不上是真正的共同体。真正的社会共同体应该是在个人意识到自身是社会共同体的一个具体组成部分的基础上,通过克服个人利益分散性实现的,只有在摆脱狭隘的个人利益的束缚,实现所有社会成员的利益和谐与一致,个人活动得到真正解放,成为具体的个人的时候,这样的社会共同体才能建立,也才能实现真正的个人自由。然而私有制本质上是反对这样的社会共同体的,私有制通过对他人劳动力的控制,实现产出最大化,资本主义社会是建立在私有制和劳动利益对抗的基础上的,一方处于控制地位,另一方被控制,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力图提高劳动的生产效率,这样对他最有利,因为劳动产品是他的。相反,劳动者力图付出最小的劳动,因为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并不能给他带来相应的利益,他依旧无法控制自己劳动的成果。这种对抗关系的存在和发展表明,不仅有产者和无产者之间存在冲突,而且城乡之间、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之间、个人与阶级之间、特殊利益和普遍利益之间都存在利益冲突,社会分裂成不同的阶级和阶层,每一个阶层都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而与其他阶层相对抗,这样的社会只有虚幻的自由。只有在社会成员理性和自愿的基础上建立相互合作的和谐关系的社会才能实现真正的自由,而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这一点是无法做到的。

在马克思看来,自由的最高境界是人类对自己的生存条件和社会关系的自觉控制,其核心是每个人能够自我决定,能够按照自己的愿望控制自己的行动和与自己有关的事务,从而摆脱生存条件和社会关系对他的束缚,个人的主体性和主动性得以充分发挥,各方面的才能得到全面自由的展示和发展。正是这一点为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私有制提供了基本依据:资本主义私有制作为私有制发展的最高阶段使这样的自由变得不可能,因为它坚持个人本位,主张个人利益的独立性和排他性,并导致个人之间不断发生利益冲突和对抗,最终的结果是,在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中,每个人都成为自发形成的社会关系的奴隶。

布莱克特还反驳了认为马克思主张废除私有制是出于正义原则的观点。布莱克特认为,正义原则最核心的就是社会产品的分配原则,在马克思看来,正义原则作为一种上层建筑,是特定生产关系或经济基础的产物,一种分配制度只要与其得以产生的生产关系相适应,就是合乎正义的,否则就是非正义的。在生产方式发展的不同阶段,具有不同的正义原则,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适应的正义原则,在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阶段就是不适用的。不存在一种具有普遍意义的、绝对的正义原则。因而正义原则具有相对性。他引用了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的一段论述支持自己的观点。马克思在研究生息资本时,批评了吉尔巴特主张的利息合乎天然正义原则的观点。他指出:“在这里,同吉尔巴特一起说什么天然正义,这是毫无意义的。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的正义性在于:这种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这种经济交易作为当事人的意志行为,作为他们的共同意志的表示,作为可以由国家强加给立约双方的契约,表现在法律形式上,这些法律形式作为单纯的形式,是不能决定这个内容本身的。这些形式只是表示这个内容。这个内容,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奴隶制是非正义的;在商品质量上弄虚作假也是非正义的。”

布莱克特指出,那些认为马克思主张废除私有制是出于正义原则的观点,其主要依据有两点:一是马克思把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本质概括为“剥削”,剥削当然是非正义的,因而应该被废除;二是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指出按劳分配是一种资产阶级权利,因为它根据人的劳动能力,而不是人的需要分配社会消费品,这表明人与人之间依然存在利益差别,“所以就它的内容来讲,它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 。这表明,马克思在本质上关注的是公平和正义问题。布莱克特认为,这两个理由是不成立的,因为按照马克思关于社会结构的理论,正义原则作为一种伦理观念,属于意识形态层面的东西,它本身是以特定的物质生产方式为基础的,它是这种物质生产方式在观念上的反映和表现,不同的物质生产方式有不同的意识形态,也就有不同的正义原则。从这个意义上说,马克思是一个道德相对主义者。马克思从来没有认为资本主义剥削是非正义的,相反,马克思认为剥削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必然结果,这一结果是由当时的生产力条件决定的,只要工人获得他的劳动力的全部价值,就不能说资本主义制度是非正义的。只有当它违反了这一原则,例如资本家故意延长工人的劳动时间使之超过了道德界限,我们才可以谴责它是非正义的。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在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商品交换和货币将被废除,个人消费品实行按劳分配。尽管它与按需分配原则相比,仍然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但马克思同时指出,由于它还带有刚刚从中脱胎而出的旧社会的痕迹,它还不具备实行按需分配的条件,因而在这一阶段,只能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这表明,马克思并不认为在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实行按劳分配原则是非正义的。

布莱克特认为,自由和正义有相似之处。正义原则与各种物品、荣誉和生产条件的分配相关,这些分配模式由社会的生产方式决定,随着生产方式的变化,这些分配模式也发生相应的变化。与正义原则相似,每一种社会生产方式也有与其相一致的自由原则。资本主义有其特殊的自由观,在资本主义时代,它被认为是完美的原则。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的自由理念本身仅仅是建立在自由竞争基础上的社会条件的产物,在现今的资产阶级的生产条件下,自由意味着自由贸易。但无论如何,自由和正义是两个不同的原则。布莱克特认为,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它们与生产方式的关系不同。对于正义而言,特定的生产方式产生正义原则,正义原则被包含在生产方式之中,二者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对自由而言,在它与生产方式之间存在一个中介因素:生产方式对个人以及社会的影响。这与马克思的实践观相联系。具体说来,人们满足自己需要和欲望的方式(也就是生产方式)不仅决定着他们的生存资料的分配方式和手段,而且决定着他们本身。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人们用以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的方式,首先取决于他们已有的和需要再生产的生活资料本身的特性。这种生产方式不应当只从它是个人肉体存在的再生产这方面加以考察。它在更大程度上是这些个人的一定的活动方式,是他们表现自己生活的一定方式、他们的一定的生活方式。个人怎样表现自己的生活,他们自己就是怎样。” 通过日常的生产活动,人们有意识地控制周围的环境,按照自己的意图改造环境,使之服从人的需要。人类的特性正是通过他的有意识、有目的地控制和改造自己的生存环境的能力来得以体现的。相应的,不同时期的生产方式的发展本身就是人和社会改造周围环境的能力的发展。生产方式包括两个方面: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生产力是人类改造自然的能力,生产关系是人类改造自己处于其中的社会关系的能力。通过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人类本身以及他们的能力得到发展,从而能够有意识地掌握和控制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正是这一切构成了自由。自由通过人类个体的能力的发展这个中介,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联系起来。从这个意义上说,私有制可以是正义的,但不可能是自由的。这正是马克思反对私有制的根本原因。

3.消灭私有制是基于理性原则

美国弗吉尼亚大学教授麦吉尔在《卡尔•马克思:理性的负担》 一书中,从文本研究的角度追溯了马克思消灭私有制思想的来源。麦吉尔认为,马克思从1844年起就反复强调,在未来共产主义社会将消灭私有制,这与他长期以来一直坚持的理性主义立场有关。

麦吉尔认为,马克思的理性观念来自三个方面的影响:首先,黑格尔作为理性主义者,强调真正理性的知识是必要的知识,它排除任何偶然性和随意性。黑格尔的必然论立场深刻影响了马克思。其次,当时自然科学和技术的巨大发展表明自然界并不是杂乱无章的、随机的,而是具有规律性,是可预测的,这也对马克思产生了很大影响。第三,当马克思1844年阅读经济学著作时,他一定注意到李嘉图,特别是詹姆斯•穆勒的观点,即经济学的目的在于发现经济规律,就像牛顿发现自然界的规律那样 。

麦吉尔指出,马克思最早提出消灭私有制的主张,是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以下简称《手稿》)。马克思在《手稿》中提出了著名的“异化问题”。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制度是一种异化制度,它使劳动者与他的生产活动相分离、相对立。这种异化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劳动产品的异化。马克思指出,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工人的劳动产品为资本家占有和支配,成为资本家的私有财产。第二,劳动活动的异化。资本主义制度使工人的劳动活动脱离了工人自己的意志,被迫接受资本家支配和监督,成为为别人的目的而进行的强制劳动。第三,人作为类存在物的异化。在资本主义条件下,人与发展他们全部潜力的可能性相异化,把人的类生活变成维持人的肉体生存的手段。第四,人同人相异化。当人同自身相对立时,他也同他人相对立。从顺序上看,马克思似乎把劳动产品的异化,也就是私有制作为异化的根源,而且马克思在《手稿》中还写道:“如果劳动产品不属于工人,并作为一种异己的力量同工人相对立,那么这只能是由于产品属于工人之外的另一个人。” 如果这确实是马克思的观点,那么由此可以推断:要消除异化,就必须消除异化的根源——私有制。

但是麦吉尔认为,马克思并不认为劳动产品的异化导致劳动活动的异化。相反,马克思主张劳动活动的异化导致劳动产品的异化。马克思明确指出:“如果工人不是在生产行为本身中使自身异化,那么工人怎么会同自己活动的产品象同某种异己的东西那样相对立呢?产品不过是活动、生产的总结。因此,如果劳动的产品是外化,那么生产本身就必然是能动的外化,或活动的外化,外化的活动。在劳动对象的异化中不过总结了劳动活动本身的异化、外化。” 马克思还指出:“诚然,我们从国民经济学得到作为私有财产运动之结果的外化劳动(外化的生命)这一概念。但是对这一概念的分析表明,与其说私有财产表现为外化劳动的根据和原因,还不如说它是外化劳动的结果,正像神原先不是人类理性迷误的原因,而是人类理性迷误的结果一样。后来,这种关系就变成相互作用的关系。” 麦吉尔认为,德国哲学传统中的行动主义倾向也使马克思把劳动活动的异化看得比劳动产品的异化更优先。

那么,马克思为什么要拒绝私有制呢?麦吉尔提出另外一个观点。他认为,马克思发现了市场的非理性本质,市场和私有财产制度作为资本主义制度的基础,导致了资本主义制度整体上的非理性。在马克思看来,要消灭非理性的资本主义制度,就必须消灭市场和私有制。

麦吉尔认为,马克思对私有制的拒绝和他对市场的拒绝实际上是一回事 。在马克思看来,私有制和市场是紧密相关的。一方面,一件物品只有当它可以出卖时才能算作私有财产。例如,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写道:“实际上,我只有在有可以出卖的东西的时候才有私有财产,而我固有的独自性却是根本不能出卖的物品。我的大礼服,只有当我还能处理、抵押或出卖它时,只有当它还是买卖的物品时,才是我的私有财产。” 另一方面,如果消灭了私有制,市场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在一个集体的、以生产资料公有为基础的社会中,生产者不交换自己的产品。” 麦吉尔还认为,马克思对私有制与市场关系的这种理解有深刻的思想根源,马克思接受了青年黑格尔主义的观点,倾向于把各种不同的现象和事物看作是一个统一整体的不同方面,这些现象和事物具有共同的本质。当他从早期的哲学和政治学研究转向经济学时,他把私有制、市场、交换、货币等现象看作是同一个事物,只不过视角有所不同。麦吉尔把这种思想称为“一元论”。

麦吉尔认为,马克思是在对19世纪早期政治经济学关于价值本质争论的批判性考察中发现市场的非理性本质的。具体而言,马克思在反思李嘉图和萨伊关于“自然价格”的争论时得出了市场非理性的论断。李嘉图信奉自然价格学说,他认为商品的自然价格是由商品的生产费用决定的,自然价格是商品市场价格的本质,市场价格是自然价格的表现形式。商品的市场价格虽然受到意外因素或偶然因素的影响会发生波动,但它始终由自然价格决定。萨伊则认为李嘉图的理论太抽象,严重脱离现实经验,他坚持认为现实世界中不可能发现自然价格,只有受需求和供给影响而不断变化的市场价格。李嘉图认为,如果商品的生产费用增加,商品的自然价格,进而市场价格会成比例上升。萨伊则认为,如果考虑到供求关系对价格的影响,生产费用的增加未必会导致市场价格等比例上升。马克思对他们的观点既不完全赞同,也不完全反对。对于萨伊,马克思赞同他主张的李嘉图的理论太抽象的观点,但反对他放弃自然价格,围绕市场交易展开研究的做法,因为交易活动无法为解读市场价格波动现象提供一个坚实的和确定性的基础,可见市场是非理性的。对于李嘉图,马克思一方面赞成他追求规律性、一致性和决定性的做法,另一方面又反对他把市场看作是理想的理性王国的观点。在马克思看来,李嘉图之所以把市场竞争造成市场价格的偶然性和不可预测性从经济学研究中排除出去,恰恰是因为市场的非理性。

麦吉尔指出,马克思考察这一争论的文本记录,是1844年夏秋在阅读法文版的李嘉图《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和詹姆斯•穆勒的《政治经济学原理》时写下的摘要和评论。麦吉尔认为,在这些评论中,马克思第一次明确表述了市场非理性的观点。其中有一段关键性的论述:“在谈到货币和金属价值的这种平衡并把生产费用作为决定价值的唯一因素来描述时,穆勒——完全和李嘉图学派一样——犯了这样的错误:在表述抽象规律的时候忽视了这种规律的变化或不断扬弃,而抽象规律正是通过变化和不断扬弃才得以实现的。如果说,例如生产费用最终——或更准确些说,在需求和供给不是经常地即偶然地相适应的情况下——决定价格(价值),是个不变的规律,那么,需求和供给的不相适应,从而价值和生产费用没有必然的相互关系,也同样是个不变的规律。的确,由于需求和供给的波动,由于生产费用和交换价值之间的不相适应,需求和供给只是暂时地相适应,而紧接着暂时的相适应又开始波动和不相适应。这种现实的运动——上面说到的规律只是它的抽象的、偶然的和片面的因素——被现代的国民经济学家歪曲成偶然性、非本质的东西。为什么?因为在他们把国民经济学归结为一些严格而准确的公式的情况下,他们要抽象地表达上述运动,基本的公式就必定是:在国民经济学中,规律由它的对立面,由无规律性来决定。国民经济学的真正规律是偶然性,我们这些学者可以从这种偶然性的运动中任意地把某些因素固定在规律的形式中。” 麦吉尔认为,这段文字表明,马克思开始用伽利略—牛顿式的科学概念来看待政治经济学——至少在抽象意义上,政治经济学中的世界不仅具有事后的合理性,而且具有可预测性。从这样的科学概念出发,马克思把现象区分为服从规律的现象和不服从规律的现象,前者是可预测的,而后者是不可预测的。马克思认为,在现实世界中,市场价格是不能,也不可能预测的,属于不服从规律的现象,正是在这一意义上马克思说:国民经济学的真正规律是偶然性。经济学把市场作为研究的焦点和基础,然而其最本质的地方是它的不可预测性。麦吉尔认为,马克思正是从经济科学的任务与市场波动性和不可预测性之间的矛盾中确认了市场的非理性 。

麦吉尔认为,马克思的这一结论具有重要意义。第一,黑格尔曾经说过,存在的是合理的,合理的是存在的。青年黑格尔派继承了黑格尔的后半句话,即任何经过批判性考察后确认为不合理性的东西都应该被拒绝。因此,马克思主张市场的非理性意味着它应该被拒绝,因而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必须取消市场和私有制。第二,马克思虽然在1844年就确认了市场和私有制的非理性这一事实,但还没有对这一事实给出充分的解释,这为他后面的工作确定了方向,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以及《资本论》中解决了这一任务。第三,市场的非理性表明,从市场出发无法找到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要找到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就必须改变研究对象。马克思正是通过这一改变,创立了唯物史观。

麦吉尔对马克思的观点和主张进行了评价。他认为,马克思正确地认识到市场并不是由 “看不见的手”引导的,而是充满偶然性,他也认识到市场无法自动地满足人类的需要,他得出市场不符合他的理性标准的结论是正确的,但因此而拒绝市场和私有制却是错误的。如果消灭了市场和私有财产制度,有两个问题无法解决:第一,成本核算和人类需要的估算等经济计算变得不可能,因而社会无法合理组织生产和分配;第二,无法收集有关人民的需要的信息,至少无法有效地收集。这正是以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为特征的社会主义始终无法解决的问题 。

4.消灭私有制是基于对资本主义发展趋势的科学预测

美国著名马克思主义学者艾伦•伍德认为,马克思主张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不是因为它是一种不公正的制度,不是出于道德诉求,而是通过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内在运行机制和它在人类历史上的地位的全面分析得出的客观结论。概括地说,是因为资本主义私有制是一种非理性的野蛮制度,这种少数资本家奴役和剥削大多数劳动者的制度本身存在着内在的对抗关系。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这种对抗关系越来越难以维持,最终导致资本主义制度走向灭亡 。

伍德认为,马克思把资本主义私有制看作是一种具体的、历史地产生的生产方式,这种生产方式和它以前的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其他生产方式一样,建立在利益冲突的基础上,建立在一个阶级为了另一个阶级的利益而被迫劳动的基础上。在马克思看来,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都是生产当事人之间交换其活动的过程,这些交换的本质之一是一定形式的统治和奴役关系,这种关系成为阶级冲突以及由此导致的社会变革的基础。这种奴役关系体现在人类生产活动的具体过程中。在私有制条件下,直接劳动者不仅丧失了劳动过程的控制权,而且丧失了劳动产品的所有权。生产过程疏离了劳动者而被外在于生产过程的某人或某集团所控制,成为与劳动者相对立的具有独立目标的东西。这样的劳动本质上是强制劳动。在资本主义社会,这种统治和奴役关系是以隐蔽的形式出现的。表面上看,资本家和工人是独立的商品所有者,他们作为自由的个体交换他们的商品。他们之间的交换是完全公平的,他们作为财产所有者的平等权利受到严格的保护。这就造成一种假象,即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关系完全是独立的、个人之间的、自愿的、契约的结果。然而实际上,由于资本家对生产资料的垄断性占有,工人阶级只能把自己的劳动力出卖给资本家阶级,资本主义生产本质上是建立在资本以剩余价值的形式占有工人的部分劳动产品的基础上的。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的功能就是通过占有和不断积累工人的无酬劳动而剥削工人。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指出的那样,雇佣工人劳动的最终结果是资本的不断积累,也就是他自己的无酬劳动以异己的、自发的形式不断积累。这既是雇佣工人存在的必要条件,又是他的劳动、他的生命活动本身的独立目标。资本对劳动的剥削不是某种形式的不公正,而是一种奴役。资本对剩余劳动的不付等价物的占有,无论其在形式上表现为多么自由的合同约定,在本质上总是一种强迫劳动。资本主义剥削并不是某种欺诈性的交换,也不是经济上的不公正,而是对雇佣工人的隐蔽性的统治。因此,资本主义制度本质上是一种奴隶制,而且是更为阴险的奴隶制,因为这种统治和奴役掩盖在自由平等的华丽外表之下,让人难以认清。马克思通过解开剩余价值之谜,揭开了资本主义所有制的神秘面纱,从而找到了工人阶级贫困和苦难的根源:资本主义私有制使雇佣工人自己的劳动产品以资本的形式成为奴役他们自己的条件。伍德认为,资本主义私有制的这种对雇佣工人奴役和剥削的性质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本质要求,它与“正义”或“非正义”这些伦理判断是两个不同层次的问题,因而不可能在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通过自由立法或尊重所有成员的“人权”这样的政治或法律措施得以消除。显然,马克思谴责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奴役和剥削性质并不是出于诸如正义原则之类的道德诉求。马克思并不认为资本主义的奴役制度是一种绝对的“恶”,必须不惜一切代价地消灭它。相反,在马克思看来,这种奴役制度,甚至是殖民地的公开的奴隶制,是当时环境下生产力发展的必要条件。但是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人类产生了新的需要,社会发展出现了新的可能性,这些需要和可能性不可能在现存生产关系范围内得到满足和实现。于是现存的生产关系成为生产力发展的障碍,并与生产力发生对抗,正是生产力与现存生产关系的这种对抗创造了社会革命的条件。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私有制本身系统地创造了最终通过革命推翻其统治从而实现历史超越的力量。资本主义生产具有尽可能提高剩余价值率从而以资本的形式积累尽可能多的社会财富的内在倾向,这种历史倾向导致资本主义本身具有不稳定性,这种不稳定性以不同的但相互关联的方式表现出来,其中最突出的是生产力的发展所造成的资本主义社会不断加剧的非理性和对抗性质:随着资本积累的进行,社会阶级两极分化的趋向日益明显,一方面,随着生产力的不断扩展,社会财富不断积累;另一方面是雇佣工人阶级数量的不断增多,对资本的依赖程度的不断提高,工人阶级的不满情绪不断加剧。一方面,生产力的发展为满足人类的需要提供了更多的手段;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人却被剥夺利用这些手段的机会。资本主义生产力不断得到发展,但却是通过强制劳动的途径实现的,从而使劳动者本身与生产活动相对立。资本主义的这种不断加剧的对抗性使维持其奴役和剥削的负担越来越重,工人阶级得到解放的途径越来越成熟,于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灭亡就不可避免。由此看来,资本主义本身既创造了工人阶级推翻资本主义私有制的需要,也创造了推翻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物质力量。因此,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灭亡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5.评论

四位美国学者从不同角度对马克思消灭私有制的主张给出了各自的解释。这四种观点从不同的方面反映了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一些特征,但它们都存在偏颇之处。

第一,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剥削制度的批评无疑包含着一定的道德诉求,特别是他早期把资本主义私有制指斥为工人异化劳动的产物,确实在很大程度上出于道德伦理的原因。但是马克思主义的诞生是从唯物史观的创立开始的,从那以后,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批判分析主要是基于对资本主义的本质特征和发展趋势的科学把握,而不是一种道德诉求。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明确指出,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阶级斗争,必然导致资本主义制度灭亡。在《资本论》中,马克思详尽地研究了资本主义的运行机制,他证明,资本主义私有制包含着内在的矛盾,即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与社会化大生产客观要求之间的矛盾。生产社会化的不断发展客观上要求生产资料由社会全体成员共同占有,服从和服务于全社会的利益。因此,消灭私有制是资本主义不断发展的客观结果,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是资本主义基本矛盾作用的结果,而不是出于正义原则。马克思把社会发展看作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就是强调社会发展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必然性,而决定其不断发展的根本因素是生产力。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宣称:“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的物质存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

第二,自由确实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一个重要概念。马克思认为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就是人类认识自然、改造自然从而不断由必然走向自由的过程。马克思把未来社会称为“自由人联合体”,提出在共产主义社会,“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 。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自由是人的一种生存状态,他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但马克思并非基于自由原则提出消灭私有制,马克思的确认为私有制限制了人类的自由,马克思因此把共产主义以前的私有制社会称为“人类社会的史前时期” ,但正如前面提到的,马克思认为人类社会发展有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因而不可能出于人类自由的要求而提出消灭私有制的主张。

第三,艾伦•麦吉尔从文本学角度追溯了马克思消灭私有制和市场的主张的来源,从学术角度而言是有价值的。他注意到理性观念对马克思思想的深刻影响,这一点是符合事实的。马克思在《莱茵报》时期确实使用理性观念来分析社会问题,恩格斯在《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中就指出,现代社会主义思想的起源是启蒙运动以来形成的理性观念。但麦吉尔夸大了理性观念对马克思的影响,尤其是认为马克思之所以主张消灭私有制和市场,是因为它的非理性,这是错误的。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德意志意识形态》,特别是在《共产党宣言》中明确阐述了消灭私有制的理由。他反复强调,私有制和市场制度造成了有产阶级对无产阶级的支配和剥削,造成了社会的阶级分化和阶级对立,这是私有制和市场制度灭亡的直接原因,根本原因则是社会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矛盾运动的结果。1845年前的马克思还没有创立唯物史观,他没有从生产力的高度论证私有制和市场制度消亡的必然性,他用从黑格尔和费尔巴哈那里得到的异化观念来论证私有制和市场制度造成的人的全面异化和对抗,论证了资本主义制度的不合理性,从方法论角度看,是不科学的。但无论如何,马克思没有把理性观作为评判私有制和市场的标准。

第四,艾伦•伍德认为马克思提出消灭私有制是出于对资本主义发展客观趋势的认识,这一点是对的。但她认为这一“客观趋势”的必然性是因为资本主义私有制是一种非理性的制度,资本主义社会中资本家与工人之间是一种奴役与被奴役的关系,这种奴役导致阶级对抗,最终导致其灭亡。这种认识是片面的。阶级奴役、阶级对抗和阶级斗争在私有制社会中始终存在,但它并不一定导致私有制灭亡。马克思强调阶级斗争在推动社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但这种作用的发挥始终是以生产力的发展为基础的,只有在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基础上,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提出了消灭私有制的要求,这是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之间的阶级斗争,这才导致私有制的灭亡。认为资本主义是一种非理性的制度的观点仍然包含着价值判断,这与唯物史观的基本原则是不相符的。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

[2] Megill, Allen, Karl Marx: The Burden of Reason, Rowman & Littlefield Publishers, INC. 2002.

[3] Wood, Allen W., “The Marxian Critique of Justice”,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Vol. 1, No. 3, (Spring, 1972).

[4] van de Veer, Donald, Marx's View of Justice, Philosophy and Phenomenological Research, Vol. 33, No. 3, (Mar., 1973).

[5] Brenkert, George G., “Freedom and Private Property in Marx”,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Vol. 8, No. 2. (Winter, 1979).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

(编辑:刘德中)

来源:《马克思主义研究》2012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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