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助数字技术高速发展,克服传统金融服务局限,需要金融消费者有更高的数字能力和金融能力。在普惠金融战略深入推进、各领域和行业探路数字化发展的背景下,相对贫弱群体的数字能力和金融能力在中长期都将迎来显著提升。短期看,金融机构需要避免过度放大线上作用和就金融谈金融的误区。
根据人民银行最新统计,截至今年6月末,普惠小微贷款余额达21.8万亿元,同比增长23.8%,普惠小微授信户数为5239万户,同比增长36.8%,普惠小微贷款继续保持着“量增、面扩、价降”的发展趋势。这背后数字技术发挥了重要的支撑作用,在相关政策的持续引导、金融机构与技术提供方的合作创新下,越来越多过去“隐藏”着的数据信息得以发掘和共享,包括供应链金融、动产融资、权利质押在内的较为依赖数字技术的信贷创新模式也被进一步激活,用以为更广泛的小微主体提供更充分和高效的金融服务。
但与此同时必须关注到的是,仍有低收入群体特别是部分农村地区的小农户,其生产生活的状况和转变难以被数字技术及时捕捉,在目前较大比例农村青壮年外出务工的情况下,仍留在农村地区的群体也普遍缺乏主动寻求金融服务的意识和能力,使得相应的金融服务仍存在缺失。在数字普惠金融快速发展的当下,这部分群体获得更充分金融服务的障碍可能是什么?如何克服障碍以及时捕捉这部分群体的生产生活转变和潜在金融需求?围绕上述话题,近期,《金融时报》记者采访了武汉科技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所所长、教授刘勇。
《金融时报》记者:您如何理解数字普惠金融的概念的提出对于扶微助弱的意义?
刘勇:数字普惠金融是在2016年由二十国集团(G20)在杭州峰会上首次提出的,这一概念强调通过数字科技、移动支付及互联网技术来提升金融服务的覆盖广度和深度,其本身就凸显了扶贫扶弱的价值追寻。此次峰会上颁布的《G20数字普惠金融高级原则》(以下简称《G20原则》)第四条提出,“扩展数字金融基础设施生态系统:用安全、可信和低成本的方法为有关地区提供数字金融服务,尤其是农村和缺乏金融服务的地区”,则进一步强调了对包括农村居民在内的微弱群体的关注。在我国,国务院印发的《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中特别提到,“要让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及时获取价格合理、便捷安全的金融服务,使我国普惠金融发展水平居于国际中上游水平”。显然,《规划》同样强调了关注相对贫弱群体的金融服务,而如何引导公众和金融机构关心这部分群体的普惠金融实践,也是值得探讨的热点话题。
因此,无论是在国际还是国内,更好地服务低收入群体和相对贫困区域都是数字普惠金融的初心和使命,而探索方法、提升数字技术和金融能力则是扩大数字普惠金融服务的关键步骤。
《金融时报》记者:目前我国数字普惠金融实践,特别是在服务低收入群体和相对贫困地区时有哪些障碍?
刘勇: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成本和淡化时空局限性的同时,数字金融服务相较于传统服务方式对服务对象的数字能力与金融能力提出了新要求。总的来说,相对贫弱群体的数字能力不足以及体现在金融知识、技能、态度、行为等方面的金融能力不足,是阻碍数字普惠金融助微扶弱的瓶颈。
目前,行业内在对数字鸿沟问题的认识方面已基本形成了共识。我国的数字普惠金融实践确实帮助不少小微群体实现了金融需求的更高效满足,但对于缺乏必要的数字工具、知识以及技能的相对贫弱主体而言,数字金融缺少实现供需有效对接的支点,从而影响了他们对数字金融产品与服务的可得性,甚至可能进一步影响针对不同群体金融服务的均等化。容易被忽视的是,金融能力不足对数字普惠金融实践的阻碍。很多研究都发现,数字普惠金融能够通过缓解资金约束和信息约束来缓解金融消费者的脆弱性,不过这种缓解作用更多地表现在尚未陷入相对贫困的群体身上,并且金融能力高的家庭更能受益于此。例如我们通过实证发现,数字普惠金融发展对城镇家庭和具备中等金融能力家庭的就业具有积极影响,对农村家庭和低金融能力家庭的就业创业促进效应有限;数字普惠金融显著促进了相对贫困线以上农户金融可得性的提升,而相对低收入群体难以获得数字金融服务的主要原因是其受教育程度有限、金融能力较低而未能达到参与门槛。
事实上,上述两方面正是《G20原则》第六条所强调的,“重视消费者数字技术基础知识和金融知识的普及:根据数字金融服务和渠道的特性、优势及风险,鼓励开展提升消费者数字技术基础知识和金融素养的项目并对项目开展评估”。
《金融时报》记者:在数字普惠金融助微扶弱方面,数字能力和金融能力的缺失在短期内是否是无解的?在中长期提升数字能力和金融能力的基础上,数字金融服务在现阶段如何实现对相对贫弱主体的主动渗透?
刘勇:借助数字技术高速发展,克服传统金融服务的高交易成本、信息不对称等局限,需要金融消费者有更高的数字能力和金融能力。在普惠金融战略深入推进、各领域和行业探路数字化发展的背景下,相对贫弱群体的数字能力和金融能力在中长期都将迎来显著提升。而短期看,要想缓解金融消费者数字能力和金融能力较弱对数字普惠金融发展的影响,金融机构需要避免两种认识层面的误区。
一是避免过度放大线上的作用。目前,部分地区和金融机构在普惠金融领域迷信“线上为王”“线上搞定一切”,相对于其所服务地区金融基础和服务对象结构,存在“重线上、轻线下”的问题,进而出现过度强化数字技术创新、推出数字金融产品服务的情况。然而,这些对于贫弱群体可能是可望而不可即,这种经营理念对缓解贫弱群体的金融服务短板作用有限。针对贫弱群体的数字鸿沟障碍以及金融能力不足等问题,金融部门可以将金融服务模式与各类具体的线下组织场景相结合,通过加强与基层组织的对接程度,为数字普惠金融服务相对贫弱群体找到支点,从而让数字金融红利切实惠及贫弱群体。
二是要避免就金融谈金融。目前仍有部分农村金融服务是将城镇地区相对成熟的金融模式和产品照搬而来的,在这种情况下,仅从金融供给者角度认为“供给自动创造需求”或“供给自动满足需求”并不成立;从相对贫弱主体的角度,其金融能力可能也不足以支撑他们从纷繁多样的数字金融服务产品中选出适合的或有效的。面向偏远农村地区、相对贫弱群体的金融服务,必须跳出就金融谈金融的误区,要在创新金融供给时真正融入其生产、消费、生活等方面,帮助这类群体从各方面克服技术障碍或落后意识,才能帮助他们获得更高的金融福祉。
区别于其他国家或地区,我国社会更强调自我与他人的关系,个体往往更易受同伴或群体的影响。无论是狭义的合作组织,还是广义的类合作组织的场景,重要的是这些可以帮助相对贫弱主体参与到与其他同伴的生产、生活以及社交等互动互助中,从而产生有助于其提升各类技术和能力的效果。从这个意义上讲,数字普惠金融基于场景的合作实践,可以实现扶贫扶弱的目标。在当前乡村振兴背景下,各类合作社是我国农村目前的一大类场景。不同于相对贫弱群体自身,其依托于特定的生产、生活、社交场景,在生产、生活等场景的帮扶、互动,易于获得更多的金融信息、产品以及资源,再加上金融能力及整体可行能力(指一个人有可能实现的、各种可能的功能性活动组合,源于“可行能力理论”)得到提高,金融福祉获得提升。因此,各类贫弱群体联合发展的合作社,是数字普惠金融发展的天然场景,它们具有共同的服务群体以及相容的价值内核,可以较有效帮助贫弱群体克服数字鸿沟,提升金融能力。除了各类合作社之外,活跃于乡村与城镇的供销合作社(或者诸如城里的社区团购民间团体)、社区服务队、产业协会等也是连接了生产、交换、消费、流通等环节的场景组织,同样可以承载普惠金融服务、合作理念、数字技术的更充分融合运用,从而在更广范围践行数字普惠金融服务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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