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劳动总产品”角度看“重建个人所有制”的本义
纪念《资本论》第一卷发表150周年
苏伟
从150年前《资本论》第一卷发表之时起,其中“重建个人所有制”的重要思想便不断引起争论。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实践的需要使如何解读“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一直成为热点。一些人试图论证将国有制变为“人人持股”的股份制,就是“重建个人所有制”,这一漏洞百出的观点(参见谢韬等:《试解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的理论与中国改革》,《炎黄春秋》2007年第6期)早已被驳倒,不足再道。而其他学者中,既有坚持恩格斯对“重建个人所有制”的解释,强调是重建劳动者对消费资料的个人所有制的观点;也有批评恩格斯的解释,强调是重建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制的观点,争论激烈(参见卫兴华:《对错解曲解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理论的辨析——评杜林对马克思的攻击和谢韬、辛子陵及王成稼的乱解错解》,《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14年第5期)。此外,还有一种认为恩格斯为论战的需要,只是从消费资料方面,而未涉及“从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关系演进的历史过程解释”个人所有制问题,因此“并不是和马克思的观点存在根本分歧”(马嘉鸿:《如何理解〈资本论〉“重建个人所有制”问题》,《哲学研究》2017年第5期)的观点。本文则提出一套对“重建个人所有制”的新解释,并在其基础上提出马克思、恩格斯观点的综合统一论,以就教于方家。
一、恩格斯对“重建个人所有制”的解释与马克思的观点是统一的
1.恩格斯首先是在“财产关系”即“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层面上论述“重建个人所有制”的,没有误解马克思的思想
众所周知,马克思在《资本论》以及其他著作中,讲包括“重建个人所有制”等所用的“所有制”这个概念,是个多义词。中央编译局在编译马克思恩格斯著作时,对老版本的《资本论》和“选集”第一、二版的“名目索引”,都将“所有制”概念加上括号,将“所有权”和“财产”这两个概念放在括号中,作为通用词列在一起;并对“财产”和“所有权”这两个概念,也都标明“见所有制(所有权、财产)”(《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735页、第701页)。虽然新版《资本论》《马克思恩格斯文集》和《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版都改变了上述译法,对“所有制”改为注明“见生产资料所有制”,但在“私有制”名目中仍将“私有财产、私有权”用括号加在后面,在“土地所有制”名目中仍将“土地所有权、地产”用括号加在后面,表现了“所有制”概念与“财产”和“所有权”概念的某种通用关系(参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108页、第1106页)。这就告诉我们,需要从“所有制”不同的含义即不同的层面上,去理解“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含义。
那么,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对“重建个人所有制”那段著名的解释,首先是从“所有制”的哪个特殊含义上讲的呢?我认为,首先是从“财产”含义,从“财产关系”这个层面上讲的。
对“财产关系”,马克思讲得很清楚:“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91页)我们知道,与“财富”这一单纯的实体概念不同(此处单指物质财富。马克思讲:“不论财富的社会的形式如何,使用价值总是构成财富的物质的内容。”参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9页),“财产”既是一个实体概念,又是一个关系概念(马克思曾用“一种关系”来注释“真正的财产”。参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85页)。“财富(财物)”可以是自在的即没有所有者的,而“财产”则一定是属于特定主体的,其实质,就是(狭义的)所有制、所有权。因此,可以说,财产关系,就是必须在法律等社会规范条文上,既将财产“落实”到具体的财富上,又将所有者“落实”到具体的主体上,这样一种“法的关系”(马克思讲:“可以设想有一个孤独的野人占有东西,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占有并不是法的关系。”参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26页),即一种属于上层建筑的社会关系。又因为生产关系贯穿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等环节,因此,作为其反映的财产关系,就包括在法律上被确认的处于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等环节中的财富的所有权关系。
而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对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思想的解释,正是首先在“财产关系”层面上进行的。他说:“靠剥夺剥夺者而建立起来的状态,被称为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然而是在土地和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社会所有制的基础上重新建立。对任何一个懂德语的人来说,这就是说,社会所有制涉及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涉及产品,也就是涉及消费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38页)
这段话,把马克思恩格斯设想的社会主义社会的“财产关系”,讲得清楚明了。恩格斯的目的很简单,就是首先“为了使六岁的儿童也能明白”“重建个人所有制”的最基本的文字含义和法律含义。同时,恩格斯的这一论述还有一个直接的目的,就是他在《反杜林论》“引论”中讲的:在社会主义变成了科学后,对“这门科学的一切细节和联系作进一步的探讨”(《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30页),以便为即将到来(马克思恩格斯一度认为很快就会到来)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管理,提供理论依据。因为,无论是按他们当时的设想,还是从我们现实的实践看,社会主义社会总得以法律、法规或其他形式的社会规范,将社会的财产关系明确规定下来,即将具体的“财富”的所有权落实到特定的主体上,这样社会才能正常运转。在马克思恩格斯设想的社会主义社会,即废除了商品货币关系,“企业”只是单纯的生产单位的情况下,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这个“法律用语”既已明确规定其主人为“社会”,就不可能“同时”再规定为任何具体的单个人(“联合起来的个人”已经不是单个人了);相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则只能属于一个个的单个人,而既不能是他人,也不能是社会。
可以设想,如果是马克思自己要从“财产关系”层面,阐述社会主义社会重建的“个人所有制”,他也会明确地说,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律或其他社会规范一定要明确: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属于社会,消费资料的所有权属于个人。《共产党宣言》就明确要求“把资本变为公共的、属于社会全体成员的财产”(《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6页)。马克思还在《哥达纲领批判》中讲:在社会主义社会,“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转为个人的财产”(《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34页)。可见,从财产关系这个层面上看,在“重建个人所有制”问题上,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观点是一致的。
有一些学者指出,如果以消费资料作为“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内容,就会违背马克思讲的“否定之否定”要求的同一律。对此问题,需要在阐明恩格斯解读的全部观点之后才能解答,因此本文将在第二部分论述。
当然,马克思讲“重建个人所有制”,更重要的,毕竟是从生产关系这个“经济关系”,而不仅仅是“财产关系”这个法权关系上讲的。对生产关系层面上的“所有制(所有权)”,与斯大林主要从狭义上讲“所有制形式”不同,马克思和恩格斯主要是从广义上,即在“生产关系的总和”“生产的全部社会关系”的意义上讲的。马克思指出:(资产阶级)“私有制不是一种简单的关系,也绝不是什么抽象概念或原理,而是资产阶级生产关系的总和”(《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年,第352页)。他还讲:“在每个历史时代中所有权是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在完全不同的社会关系下面发展起来的。因此,给资产阶级的所有权下定义不外是把资产阶级生产的全部社会关系描述一番。”(《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638页)从生产关系层面即广义的“所有制”上看,马克思强调要“重建”的“个人所有制”,既包括了生产关系“总和”中的分配关系和消费关系,也包括了其中的直接(直接)生产关系,因此,确实不仅包含消费资料,而且应该包含生产资料。马克思确实也明确要求“把现在主要用做奴役和剥削劳动的手段的生产资料,即土地和资本完全变成自由的和联合的劳动的工具,从而使个人所有制成为现实”(《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58页)。从这个层面看,能说恩格斯的解释与马克思的观点不一致吗?也不能这么说。他们的观点从根本上、整体上看,仍是统一的。因为,恩格斯不但“首先”直接从“财产关系”层面解释了“重建个人所有制”,而且还间接地从“生产关系”层面,解释了它。然而,无论是赞成或不赞成恩格斯对“个人所有制”解释的学者,常常都忽视了这一点,把恩格斯“首先”从财产关系层面对“重建个人所有制”的解释,当成了他“全部”的解释。这是一种误读,需要澄清和说明。但为了说明这个问题,首先得澄清对恩格斯解释的另一种误读。
2.恩格斯所讲的“重建个人所有制”的“时间点”,既在消费资料分配后,也在消费资料分配之前,这是其与马克思的观点相符合的基本关键点
人们对恩格斯解释的另一种误读,是认为从历史上看,“劳动者消费品的个人所有制并没有被资本主义消灭,雇佣工人用工资购买消费品也归个人所有,因而不存在‘重新建立’消费品个人所有制问题”(卫兴华:《对错解曲解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理论的辨析——评杜林对马克思的攻击和谢韬、辛子陵及王成稼的乱解错解》,《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14年第5期)。之所以说这是“误读”,是因为恩格斯在讲“个人所有制涉及产品,那就是涉及消费品”之后,引用马克思关于“自由人联合体”的论述解释说:“这个联合体的总产品是一个社会产品。这个产品的一部分重新用做生产资料。这一部分依旧是社会的。而另一部分则作为生活资料由联合体成员消费。因此,这一部分要在他们之间进行分配。”(《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38页)对照此论述和历史事实,则上述误读,其失误处至少有二。
一是忽视了个体劳动者对其劳动总产品的分配问题,因而否定了劳动者消费品的个人所有制确实被资本主义消灭了的历史事实。马克思曾讲过:个体劳动者如同鲁滨逊一样,其“一切产品只是他个人专有的产品,因而直接是他的使用物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194页);他会将其劳动总产品从实物或价值上分为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两个部分,用生产资料进行再生产,用消费资料维持生活。而在他自主地进行这种分配之前,他创造出来的劳动总产品,就已经属于他个人所有了。但资本主义消灭了这种个人私有制,劳动者丧失了对自己创造的“总产品”(当然包括其中用于消费的部分)拥有的所有权。他用工资购买消费品之后形成的“个人所有制”,与个体劳动者不但拥有生产资料,而且拥有“分配之前”即归他所有的消费资料(或其等价物)的“个人所有制”,已有天壤之别,性质全变了。可见,“劳动者消费品的个人所有制并没有被资本主义消灭”的观点,确实有误。
二是忽视了“自由人联合体”对其劳动总产品的分配问题,因而将“自由人联合体”中的劳动者消费资料个人所有制,与雇佣工人用工资购买消费品建立起来的消费品个人所有制等同起来,否定了“重建”的必然性和必要性。而我们从恩格斯的解释,以及他引用马克思的话对“自由人联合体”对社会总产品进行分配的论述中可知,恩格斯讲的“重建”个人所有制的“时间点”,既是在联合体对消费资料进行分配“之后”,也在这一分配“之前”。在分配之后建立的是“财产关系”层面上的劳动者个人所有制,即恩格斯讲明了的消费资料劳动者个人所有制;在分配之前建立的则应该是“生产关系”层面上的劳动者个人所有制,即恩格斯虽未明讲,但论述中蕴涵着的既包括消费资料,也包括生产资料的劳动者个人所有制。而上述误读,则是将重建消费资料个人所有制的“时间点”,认定在分配“之后”。这样认定,当然就会认为资本主义并未否定消费品的个人所有制,认为不存在“重建”劳动者个人消费品所有制的问题了。迄今为止,无论是赞成或不赞成恩格斯对“个人所有制”解读的学者,其实都忽略了这个“时间点”问题。可见,认清“重建个人所有制”与劳动总产品的分配之间的关系,包括认清其与劳动总产品分配的“时间点”的关系,乃是理解“重建个人所有制”含义的一个关键。
3.恩格斯也是在“生产关系”层面即“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方式”层面上论述“重建个人所有制”的,与马克思的思想整体统一
为什么说恩格斯对包括消费资料在内的劳动总产品进行分配这一关键点的强调,是在继续解读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的深层本义呢?循着马克思恩格斯关于“财产关系”与“生产关系”的联系与区别的思路,会看到答案。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论述所有制时强调:科学的“批判性分析对财产关系的总和,不是从它们的法律表现上即作为意志关系来把握,而是从它们的现实形态上即作为生产关系来把握”(《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8页)。作为财产关系,“所有制”讲的仅仅是生产资料、消费资料等财产在法律上归谁所有的问题;作为生产关系,“所有制”讲的则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方式问题。前者是所有制、所有权概念的狭义,后者则是其广义。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方式问题包含着生产资料归谁所有的问题,但更主要包含着生产过程由谁支配、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劳动者获得消费资料的方式与份额等问题。作为财产关系的“所有制”并不能直接决定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方式,相反,它由作为生产关系的“所有制”即某种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方式”所决定。马克思说:“法律可以使一种生产资料,例如土地,永远属于一定家庭。这些法律,只有当大地产同社会生产处于和谐中的时候,如像在英国那样,才有经济意义。在法国,尽管有大地产,但经营的是小规模农业,因而大地产就被革命打碎了。”(《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22页)马克思讲得很清楚,从“财产关系”层面的所有制看,当时英、法的土地很多都归大地主所有,这是一样的,但从“生产关系”层面的所有制看,情况就完全不同了:英国的土地所有制体现的是地主、农业资本家与农业工人三者的关系,是社会化的生产,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而法国的土地所有制体现的则是大地主与佃农的关系,是小生产,是封建主义生产方式。从这一案例看,就“财产关系”层面的所有制而言,其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是相同的,但就“生产关系”层面的所有制而言,生产和分配的性质与状况完全不同了。所以,如果离开生产关系层面的“所有制”,即离开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具体方式,仅用作为财产关系的“所有制”,是说明不了社会生产方式和社会形态的性质与特点的。
作为马克思主义两大创始人之一的恩格斯,也是上述基本观点的创立者之一,当然也不会仅仅用财产关系层面的所有制关系,来说明他们理想的未来社会。所以,在击退了杜林的攻击,讲明白了“财产关系”层面上的“重建个人所有制”含义之后,虽未在此论战之处展开,但恩格斯仍然非常明确地表达了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命题的深层次本义——在“生产关系”层面,重建劳动者个人所有制。如果我们更仔细地研读恩格斯的解释,就会发现,尽管恩格斯所说的重建“消费品个人所有”的时间点,包括了分配之后和分配之前,但其重点是分配之前。为什么在消费资料的分配之前,联合起来的劳动者个人就“能够”分配它们呢?当然是因为联合起来的劳动者个人拥有其劳动总产品的所有权,即不但拥有其中的消费资料的所有权,而且拥有其中的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因此,他们不但拥有消费资料的分配权,而且拥有生产资料的分配权。而这些权利,这些过程及其结果,正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直接结合的表现,正是联合起来的劳动者个人所有制的深层次含义,正是马克思和恩格斯用“重建个人所有制”命题要表达的基本思想。所以说,恩格斯的全部解读,与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的思想是整体统一的。
二、从生产关系的“反面”和“否定之否定”的周期看“重建个人所有制”的本义
1.从生产关系的“反面”即分配关系上完整地看“重建个人所有制”的本义
如前所述,只有从“生产关系”而不仅仅是“财产关系”的层面,才能理解“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全部含义。而生产关系又和分配关系密不可分,“分配关系本质上和这些生产关系是同一的,是生产关系的反面”(《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994页)。因此,从分配关系这一“反面”来看“重建个人所有制”,更能看出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本意。但学者们此前对此有所忽视。
亦如前所述,恩格斯论述的“重建个人所有制”的时间点,既是在消费资料分配之后,也是在其之前,因此,“重建个人所有制”就蕴涵着超出消费资料的分配的内容,还具有关于生产资料分配和占有的内容。如果说,对消费资料的分配可以称作“小分配”,对生产资料的分配可以称作“中分配”的话,那么,对劳动总产品即消费资料和生产资料的总和的分配,则可称为“大分配”。“大分配”,从社会再生产的过程来看,就是以“分配”为起点,对分配、消费、生产、交换等各个环节乃至整个不断循环的再生产过程进行支配。这同我们习惯了的以“生产”为起点,去看待再生产的循环过程的视角,是有区别的。这一点需要注意。
我们知道,“小分配”是由“中分配”决定的。马克思对此讲得很清楚:“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例如,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是:生产的物质条件以资本和地产的形式掌握在非劳动者手中,而人民大众所有的只是生产的人身条件,即劳动力。既然生产的要素是这样分配的,那么自然就产生现在这样的消费资料的分配。如果生产的物质条件是劳动者自己的集体财产,那么同样要产生一种和现在不同的消费资料的分配。”(《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36页)
那么,“中分配”又是由谁决定的呢?从生产关系这“正面”看,就是由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的。从马克思举例的剩余价值分配看,这种分配本身,就等于资本主义“所有制”——“生产的物质条件以资本和地产的形式掌握在非劳动者手中”,“而人民大众所有的只是生产的人身条件”。但是,如果从分配关系这“反面”看,“中分配”则是由“大分配”决定的——谁拥有劳动总产品,他就不但拥有消费资料的分配权,而且拥有生产资料的分配权。那么,这两种说法是否矛盾呢?不矛盾。因为,从生产关系这“正面”看问题,就是以“生产”为起点,来看待社会再生产的不断循环;而从分配关系这“反面”看,则应以“分配”为起点,来看待社会再生产的不断循环。看问题的起点不同,但从再生产的过程上看,二者实质上是统一的。
从生产关系(正面)与分配关系(反面)这二者对立统一的视角看问题,我们就可以更清楚地看到:恩格斯从生产关系的“反面”,即分配关系中的“小分配”层面所讲的重建劳动者消费资料个人所有制,如果从“中分配”层次看,就有重建劳动者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的内容(这与从生产关系这“正面”,以“生产”为起点看到的内容是相同的);如果从“大分配”层次看,讲的就是重建劳动者劳动总产品个人所有制,也就是劳动者个人联合拥有对劳动总产品的所有权、拥有对再生产各环节和总过程的支配权。
而诘难恩格斯的学者们,大多是从生产关系(正面),以“生产”为起点,去看待“重建个人所有制”问题,所以强调重建的是“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这本身也并没有错,但如果认为“重建个人所有制”问题只有这唯一的答案,如果认为对“重建个人所有制”不能有多维的解读,并因此否定恩格斯的解释,就显得武断了。
那么,马克思讲的“重建个人所有制”的本义是什么呢?我认为,和恩格斯一样,马克思所讲的“重建个人所有制”,并不只是要重建“消费资料”的个人所有制(尽管包含了此内容),也不只是要重建“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制(尽管也包含了此内容),而是要重建“劳动总产品”的劳动者个人所有制,即拥有对劳动总产品的所有权,能够支配分配、消费、生产、交换各个环节乃至整个再生产过程。个人能够拥有劳动总产品,前提是他已经拥有了生产资料,否则他必定得不到劳动总产品而只能得到部分劳动产品(此处抽象掉了各种税赋或“各种必要的扣除”)。因此,劳动总产品既包含了生产资料又包含了消费资料,而全部的劳动总产品,就是社会总产品(马克思讲过:自由人“联合体的总产品是一个社会产品”。参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96页)。“重建个人所有制”的这个本义,马克思也有明确的论述——“在无产者的占有制下,许多生产工具必定归属于每一个个人,而财产则归属于全体个人”(《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81页)。
在理解“重建个人所有制”的本义(即“重建”“劳动总产品”的劳动者个人所有制)时,应该跳出所有制概念上的“斯大林陷阱”和“科斯陷阱”(所谓所有制概念的“斯大林陷阱”,是指由于斯大林在强调“所有制形式”在“生产关系”中的基础性地位和决定性作用时,将其与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环节构成的社会再生产过程相脱离,再加上人们的误读,从而形成的将“所有制”等同于“生产资料归属”问题的狭隘认识。所谓所有制概念的“科斯陷阱”,是指由于科斯在强调“产权制度”的重要性时将其作用夸大为社会生产的决定因素,也由于人们对其的误读,从而形成的将“所有制”等同于“产权”的狭隘认识。其特点,是将“所有制”概念的内涵,或仅仅局限在“生产资料与其所有者的关系”上,或仅仅局限在“产权关系”上,而忽视了其更根本的内涵——“劳动总产品与劳动者的关系”),既不能单纯从财产关系层面上的“所有权”上,也不能仅仅从生产关系层面上的“所有制形式”上,去局部地理解此处的“所有制”的含义,而应该从整体上,即要从所有制形式、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分配关系三个方面,还要从它们在包含分配、消费、生产、交换等环节的再生产过程中的体现去完整地理解。而且,单纯从财产关系层面上的“所有权”上,或仅仅从生产关系层面上的“所有制形式”上去理解“所有制”,都只是从“静态”上去理解,是片面的,只有从分配、消费、生产、交换循环往复的再生产过程中去理解,即从“动态”上去理解,才是全面的。
归结起来说,从以“大分配”为起点的社会再生产高度来把握“重建”起来的劳动者个人所有制,在“财产关系”层面,只能是“小分配”形成的消费资料劳动者个人所有制和“中分配”形成的生产资料社会所有制;在“生产关系”层面,则应该是通过与生产力相适应的联合方式联合起来的劳动者个人,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并自主地支配直接生产过程,即马克思恩格斯所讲的使“全部生产集中在联合起来的个人的手里”(《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3页)的所有制;在生产关系的“反面”即“分配关系”层面,则应该是联合起来的劳动者个人对其劳动总产品拥有所有权,对分配、消费、生产、交换等各环节乃至整个再生产过程拥有支配权的所有制。这就是我所理解的“重建个人所有制”的本义。
重建的劳动者个人所有制,将使“各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己的自由”(《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71页)。而这种自由,首先是劳动者个人对劳动总成果和劳动总过程(即再生产过程)进行支配的自由,是对其劳动内容和劳动时间自主安排的自由,对其劳动成果按劳动量或需要量进行分配并享受它们的自由,是自己能够全面发展的自由。
2.从劳动总产品的“所有”“所无”“再所有”的历史过程看待“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否定之否定”周期
在阐述“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否定之否定”周期时,马克思将“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每一环节的对象都讲得很清楚:“肯定”阶段的对象是“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否定”阶段的对象是“资本主义私有制”,“否定之否定”阶段的对象是“重建的”“劳动者个人所有制”(即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讲的“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参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874页)。但学术界在讨论这一周期问题时,却出现了争论:有的将三个阶段解释为“生产资料”的“劳动者个人所有”—“资本家所有”—“劳动者个人重新所有”(卫兴华:《究竟怎样理解马克思提出的“重建个人所有制”的理论观点——再评王成稼先生的有关见解和辩驳》,《当代经济研究》2010年第6期),这样必然否定恩格斯的解读,并将消费资料从“重建”问题中排除,容易重陷“杜林陷阱”(即杜林对“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困惑——生产资料“既是社会的又是个人的”);有的解释为“生产资料”的“劳动者个人的私有制”—“资本主义私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并附加解释说,在劳动者个人私有制阶段,个人也拥有生活资料个人所有制,“劳动者依以为生的生产资料个人私有制被否定了,其生活资料的个人所有制自然会相应地被否定了”,再否定资本主义私有制,就重建了劳动者个人生活资料所有制(王成稼:《恩格斯解读“个人所有制”最符合马克思的原意》,《当代经济研究》2010年第12期)。这虽然表面上符合恩格斯的解读,但被批评为其生产资料“私有”—“私有”—“公有”的三段式,明显地违背了“否定之否定”要求的同一律原则(参见华德亚、朱仁泽:《“重建个人所有制”争议及理论再思考》,《当代经济研究》2017年第2期)。持该批评意见的学者还指出:“在‘重建’命题的当代争议中,消费资料‘个人所有制’的观点与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的观点都违背了同一律原则。”(华德亚、朱仁泽:《“重建个人所有制”争议及理论再思考》,《当代经济研究》2017年第2期)这确有道理。也就是说,如果单纯地将“消费资料”或“生产资料”作为“个人所有制”的客体,那么,就无法按照同一律,来阐述个人所有制发展的“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周期。
然而,根据马克思和恩格斯“重建个人所有制”的本义,将“劳动总产品”确定为“所有制”的客体,从劳动者个人对劳动总产品的“所有”—“所无”—“再所有”历史进程来看待其“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各阶段,就能够符合同一律地解释“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否定之否定”周期。
要“重建”的“个人所有制”在其“肯定”阶段的本质,在整个发展周期中具有基础性的意义。而马克思在揭示商品关系的秘密时所举的鲁滨逊例子,同时也揭示了劳动者个人所有制的本质。
对鲁滨逊而言,“他终究要满足各种需要,因而要从事各种有用劳动,如做工具,制家具,养羊驼,捕鱼,打猎等等……尽管他的生产职能是不同的,但是他知道,这只是同一个鲁滨逊的不同的活动形式……需要本身迫使他精确地分配自己执行各种职能的时间……他的账本记载着他所有的各种使用物品,生产这些物品所必需的各种活动……鲁滨逊和构成他自己创造的财富的物之间的全部关系在这里是如此简单明了”(《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94页)。
马克思说:“价值的一切本质上的规定都包含在这里了。”(《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94页)我们同样可以说:劳动者个人所有制的一切本质上的规定都包含在这里了:劳动者拥有他自己创造的全部财富即劳动总产品,他要将劳动总产品“分配”为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并与之对应地分配自己的劳动时间,从而使他的生产和消费不断循环。因此,从静态看,他拥有他的劳动总产品,既包括消费资料也包括生产资料(他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关系就已经蕴含在其中了);从动态看,他拥有他的整个再生产过程。
之所以能将鲁滨逊的所有制称之为“个人所有制”而不是“个人私有制”,是因为在他的世界中,(星期五出现之前)只有“个人”,没有“别人”(“别人”在此处专指其他劳动者个人私有者。马克思讲过,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不同,“交换价值基础上的生产……产生出个人同自己和同别人相异化的普遍性”。参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6页),没有“他人”(“他人”则专指与劳动者对立的剥削者。马克思讲过:“如果劳动产品不是属于工人,而是作为一种异己的力量同工人相对立,那么这只能是产品属于工人之外的他人。”(《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65页)〖ZW)〗,也没有社会,因此没有“个人”与“别人”、与“他人”、与社会的对立,而“私有制”的前提,正是个人与别人、与他人、与社会的对立。所以,只有当鲁滨逊回到文明世界时,他的个人所有制(在他的世界中也可以叫“社会所有制”,因为鲁滨逊个人就是“社会”)才成为个人私有制。指出这一点,对我们理解“重建个人所有制”有特殊意义。
然而,鲁滨逊案例只是虚构的特例,所以马克思继续用普遍存在的中世纪农民家庭经济来揭示商品关系的秘密,同时也揭示了“肯定”阶段劳动者个人私有制的本质:“农民家庭为了自身的需要而生产粮食、牲畜、纱、麻布、衣服等等的那种农村家长制生产,对于这个家庭来说,这种种不同物都是它的家庭劳动的不同产品……生产这些产品的种种不同的劳动,如耕、牧、纺、织、缝等等,在其自然形式上就是社会职能……用时间来计量的个人劳动力的耗费,在这里本来就表现为劳动本身的社会规定,因为个人劳动力本来就只是作为家庭共同劳动力的器官而发挥作用的。”(《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95-96页)如果这个农民是一个拥有其劳动总产品的自耕农(这就蕴含了他拥有土地等生产资料),他就是一个典型的劳动者个人私有制主体,因为他拥有的劳动总产品,包括作为其前提和构成的生产资料以及消费资料,为他“个人”而不是“别人”“他人”所有,也不为社会所有(此处仍然抽象掉了各种税赋)。正因为存在着“个人”与“别人”“他人”和“社会”的对立,个人所有的劳动总产品别人、他人和社会都不能所有,所以,“肯定”阶段存在的,只能是劳动者“个人私有制”,而不是劳动者“个人所有制”。
尽管“劳动者个人私有制”成为中世纪“田园风景”的背景,并有利于发展劳动者的自由个性,但由于它“排斥社会生产力的自由发展”,所以,“它发展到一定的程度,就产生出消灭它自身的物质手段”(《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872-873页)。于是,第一次否定开始了:“多数人的小财产转化为少数人的大财产,广大人民群众被剥夺土地、生活资料、劳动工具。”(《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873页)
在“否定”阶段,“劳动者转化为无产者,他们的劳动条件转化为资本”(《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873-874页)。在这个阶段,“劳动所生产的对象,即劳动的产品,作为一种异己的存在物,作为不依赖于生产者的力量,同劳动相对立……工人生产的对象越多他能够占有的对象就越少……工人对自己的劳动的产品的关系就是对一个异己的对象的关系”(《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56-157页)。上述情况,是马克思所讲的“异化劳动”的第一种表现。他是从“劳动产品的异化”,进到“劳动本身的异化”,这是“异化劳动”的第二种表现,也就是从分配关系——生产关系的“反面”出发,开始对资本主义再生产过程进行阐述的,同时,也就从分配关系层面揭示了“否定”阶段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本质:劳动者对劳动总产品的“所无”。正因为有这种“所无”,他才对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等再生产过程完全无法支配,他才与自己的劳动产品形成“异化”关系,即受其“压迫”。
“否定”阶段继续发展,“生产资料的集中和劳动的社会化,达到了同它们的资本主义外壳不能相容的地步。这个外壳就要炸毁了。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丧钟就要响了”(《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874页)。当这丧钟确实响起,劳动者将剥夺剥夺者,实现第二次否定。
在“否定之否定”阶段,劳动者将“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874页)。马克思的经典论述,说明了重建的劳动者个人所有制的本质:劳动者将组成“自由人联合体,他们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并且自觉地把他们许多个人的劳动当做一个社会劳动力来使用。在那里,鲁滨逊的劳动的一切规定又重演了,不过不是在个人身上,而是在社会范围内重演……这个联合体的总产品是社会的产品。这些产品的一部分重新用作生产资料。这一部分依旧是社会的。而另一部分则作为生活资料由联合体成员消费。因此,这一部分要在他们之间进行分配……在那里,人们同他们的劳动和劳动产品的关系,无论在生产上还是在分配上,都是简单明了的”(《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96-97页)。很明显,马克思在这里讲的,仍然是劳动者与其劳动总产品的关系,是劳动者个人对其劳动总产品的“再所有”,即鲁滨逊对其劳动总产品的拥有关系在社会范围内的“重演”。而劳动者个人对生产资料的所有及与其的直接结合,当然也都已经蕴含在这“再所有”关系之中了。
由于在“自由人联合体”中,劳动者都是总产品的所有者,所以,相互之间都不是“别人”,而且,社会上除了劳动者已经没有“他人”了,私有制存在的条件——个人与别人、与他人、与社会的对立,已经消失了,因而,这时的劳动者对劳动总产品的“个人所有制”,就不可能再是“私有制”——只属于某人而不能属于“别人”或“他人”的所有制,而只能同时是“社会所有制”了。所以马克思恩格斯讲:“随着联合起来的个人对全部生产力的占有,私有制也就终结了。”(《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82页)也因此,联合起来的劳动者个人也就重新拥有了支配整个社会再生产过程的权利,能够“在最无愧于和最适合于他们的人类本性的条件下”(《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929页),“按照美的规律”(《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63页),来自主地进行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
综上所述,用劳动者个人对其劳动总产品的“所有”“所无”“再所有”三个环节,确实能够既符合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本意,又能够遵循同一律,而清楚地说明“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否定之否定”周期。
三、从“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历史条件看其实践意义和要求
1.“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历史条件
劳动者个人所有制的“否定”尤其是“重建”,是一个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历史过程”;“重建”的个人所有制只能是“自由结合、自觉活动并且控制自己的社会运动的人们的产物……但是,这需要在社会上有一系列的物质生存条件,而这些条件本身又只是长期的、痛苦的发展的产物”(《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97页)。认清并积极创造这些历史条件,对我们拓展对“重建个人所有制”本义的认识,尤其是通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来自觉实践这种“重建”,都是有意义的。
从马克思恩格斯对个人所有制“两次否定”的论述看,“重建个人所有制”需要的历史条件,实际上有两个批次。由于马克思恩格斯是以西欧国家为历史样本的,所以他们认为第一批条件将由“第一次否定”阶段即资本主义发展时期提供,第二批条件由“第二次否定”阶段即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提供。但没有经过资本主义充分发展的中国,却需要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综合性地创造必需的两批历史条件,以“重建”劳动者个人所有制。
2.“重建个人所有制”需要的第一批历史条件
否定之否定规律的基本内涵之一,是“第一次否定的时候,就必须使第二次否定能够发生或者将会发生”(《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49页)。就是说,第一次否定将为第二次否定创造并积累条件。就重建个人所有制而言,它需要的第一批条件,就要由否定个人私有制的资本主义历史阶段提供。
最根本的历史条件,当然是经济条件——“生产资料的集中和劳动的社会化”(《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874页)。其具体表现,就是“规模不断扩大的劳动过程的协作形式日益发展,科学日益被自觉地应用于技术方面,土地日益被有计划地利用,劳动资料日益转化为只能共同使用的劳动资料,一切生产资料因作为结合的、社会的劳动的生产资料使用而日益节省,各国人民日益被卷入世界市场网”(《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874页)。归结起来用一个词表达这种经济条件,那就是“大工业”——“只有随着大工业的发展才有可能消灭私有制”(《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56页)。
尽管生产劳动的社会化,是“重建个人所有制”所需要的第一批历史条件中的主要内容,但除了产业革命提供的经济条件外,第一批条件还包括哲学革命提供的思想条件——“一切都必须在理性的法庭面前为自己的存在作辩护或者放弃存在的权利”(《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23页);包括政治革命提供的民主法制条件——资本主义“政治革命……要摧毁一切等级、同业公会、行帮和特权”(《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4页),“宣告人民的每一成员都是人民主权的平等享有者”(《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30页);包括城市化革命提供的社会结构条件——“创立了巨大的城市,使城市人口比农村人口大大增加起来”(《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36页);等等。尤其是,需要具备社会主体自身的发展条件,即“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的建立——“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要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2页)。
上述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人自身发展的条件,都是劳动者个人私有制的否定因素,因而是“重建”个人所有制的第一批历史条件。当“生产资料的集中和劳动的社会化达到了同它们的资本主义外壳不能相容的地步”时,第一批历史条件就完全成熟了。
3.“重建个人所有制”需要的第二批历史条件
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论述,重建个人所有制的第二批条件,要由剥夺剥夺者、从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过渡时期提供。这些条件,至少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一是新的社会革命创造的政治条件——“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2页)。工人阶级争得民主,这既是重建个人所有制的政治条件,也是劳动者个人实现“联合”的政治形式,是重建的个人所有制的政治运行机制。只有高度的民主,才能使劳动者个人既在生产单位范围内、也在全社会范围内掌握劳动总产品的所有权,并在包括分配、消费、生产、交换等各个环节的社会再生产过程中体现其权利。而高度的民主的集中要求和体现,就是马克思恩格斯推崇的巴黎公社“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的两大基本做法:“第一,它把行政、司法和国民教育方面的一切职位交给由普选选出的人担任,而且规定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被选举者。第二,它对所有公职人员,不论职位高低,都只付给跟其他工人同样的工资。”(《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11页)
二是新的经济革命创造的经济条件——“无产阶级将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并且尽可能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2页)。这样做,就是要使社会化的生产力同社会化的占有方式相适应,为劳动者个人支配生产单位和全社会的分配、消费、生产、交换创造经济条件。需要指出的是,第一,不能脱离生产力的性质和水平,将新的经济革命片面理解为生产关系的革命,而应该将它理解为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之统一的生产方式的革命。马克思讲:“没有蒸汽机和珍妮走锭精纺机就不能消灭奴隶制,没有改良的农业就不能消灭农奴制。”(《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27页)消灭奴隶制和农奴制的生产力水平要求都这么高,消灭资本所有制的生产力的水平就不用说了。只有在极发达的生产力的基础上,才能将集中“一切生产工具”付诸实践。第二,要不断地探索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使其成为劳动者个人实现“联合”的经济形式,成为重建的个人所有制的经济运行机制。
三是新的文化革命创造的文化条件——通过教育、科技、文学艺术“为人民服务”的价值转向和蓬勃发展,尤其是“一切教育机构对人民免费开放”(《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55页),使广大群众具有高度的文化水平,具有“不管所得成果在实践上是否能实现……都照样致力于纯粹科学研究的兴趣”(《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312页)。后来,列宁指出,“需要有全体人民群众在文化提高上的一整个阶段”(《列宁专题文集·论社会主义》,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351页),需要来“一场文化革命”(《列宁专题文集·论社会主义》,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355页),促进全社会思想、道德、科技、教育、文化等的大发展,以造就一代社会主义新人。
四是新的“交往革命”创造的社会条件——“推翻一切旧的生产关系和交往关系的基础……使这些前提(指社会生产关系和交往关系——引者注)受联合起来的个人的支配”(《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74页),从而,使“现代的普遍交往,除了归属于全体个人,不可能归属于各个人”(《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81页)。这种交往革命的过程,就是逐步建立“自由人联合体”的过程。一方面,“随着联合起来的个人对全部生产力的占有,私有制也就终结了”(《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82页);另一方面,“各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己的自由”(《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71页),并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任何人都没有特殊的活动范围,而是都可以在任何部门内发展,社会调节着整个生产,因而使我有可能随自己的兴趣今天干这事,明天干那事”(《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37页)。劳动者“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的“自由个性”的充分发展是人的发展的“第三个阶段”(参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2页)。
总之,重建个人所有制的条件是相当高、相当严格的,就是在资本主义充分发展后进入的社会主义社会,也“必须经过长期的斗争,必须经过一系列将把环境和人都加以改造的历史过程”(《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59页),才能将个人所有制重建起来。
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应该包含“重新”建立劳动者个人所有制的历史内容
马克思指出,剥夺劳动者个人,即“生产者和生产资料的彻底分离”的历史阶段,主要出现在西欧,因此他明确地将重建劳动者个人所有制要经历的“否定之否定”周期的“历史必然性”,“限制在西欧各国的范围内”(《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70页)。但其“重建”思想的基本原则——在对生产资料共同占有的基础上,建立劳动者个人所有制,则对所有的社会主义实践,俱无例外。中国要建立劳动者个人所有制的特殊性,在于它并没有经历过完整的劳动者个人私有制的“否定”阶段,即资本主义充分发展的阶段,就“提前”进入了其“否定之否定”阶段,因此,就必须在“一个”历史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创造出“西欧各国”要在“两个”历史阶段创造的两批条件,从而既是“补课”式也是“跨越”式地推进“重建”意义上的劳动者个人所有制建设。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建”劳动者个人所有制的历史任务更加重大、更加艰巨。
还需要指出,对社会主义国家而言,“重建”个人所有制应该有两个层次:微观(公有制企业)的层次与宏观(社会)的层次。就是说,劳动者个人要通过这两个层次的、符合实际的“联合”,不但要在公有制企业内部,而且要在全社会范围内,有效地、实质性地掌握劳动总产品所有权,掌握对企业和社会再生产各个环节乃至其总过程的支配权,包括确定生产目标、支配生产过程、安排劳动交换、分配并消费劳动成果,等等。而他们个人不同层次、不同方式的“联合”,是实现这种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中介”。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除了要集中力量发展生产力,要改革开放,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先进文化、和谐社会等方面的建设,使“重建”劳动者个人所有制的各方面条件尽快形成之外,要特别地关注劳动者个人不同层次的“联合”问题,用不同层次、不同方式的劳动者个人的“联合”的不断推进,来不断“重建”劳动者个人所有制。当然,这是另一个论题了。
参考文献:
[1]张燕喜、彭绍宗:《经济学的“哥德巴赫猜想”——马克思“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研究观点综述》,《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6期。
[2]严小龙:《近年来关于马克思“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研究综述》,《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1年第3期。
[3]周宇、程恩富:《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的思想探析》,《马克思主义研究》2012年第1期。
[4]卫兴华:《对错解曲解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理论的辨析——评杜林对马克思的攻击和谢韬、辛子陵及王成稼的乱解错解》,《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14年第5期。
[5]吴宣恭:《对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再理解》,《马克思主义研究》2015年第2期。
(作者单位:中共重庆市委党校)
来源:《马克思主义研究》2017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