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马克思的公平观看两极分化之根源

发布时间:2011-04-29 发布者:必威 浏览次数:

【内容提要】 当今中国财富巨增,但随之而来的却是贫富的两极分化。究其原因,无疑与我们所实施的市场经济模式密切相关。首先,市场经济的公平原则只涉及“形式上的公平”而未达到“事实上的公平”;其次,我们所施行的市场经济原则连“形式上的公平”也未完全做到。为解决贫富两极分化的问题,必须坚持马克思的公平观,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在化解市场经济的“原则”与“实践”之间矛盾的基础上,真正落实“形式上的公平”并不断推进事实上的“公平”。

【关键词】 两极分化 市场经济 公平观 社会主义制度

当今在财富分配上所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是:中国财源滚滚却只流到一小部分人的口袋里。消除两极分化、提高劳动在分配中的比重已刻不容缓。

造成贫富两极分化的原因很多,但无疑和我们所实施的市场经济模式密切相关,或者确切地说,是由市场经济的负面效应带来的。具体地说,有两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个原因是,市场经济所推崇的公平原则只是“形式上的公平原则”,而这种形式的公平原则必然带来两极分化。

我们之所以选择市场经济模式,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市场具有平等的激励机制。自亚当·斯密以来,人们对市场经济抒发了多少赞美之辞,其中最主要的就是推崇市场经济机制的公平性。理论家在说明市场经济的合理性时,无非一是说它有效率,二是说它带来公平。英国工党一些理论家在论证市场可以促进自由的同时,反复强调市场具有一种公平的“自然”激励体系。①市场会公平地向所有劳动者提供工作机会,市场也会公平地酬劳那些辛苦工作和节俭的人。

著名的新自由主义者哈耶克在其代表作《通往奴役之路》中,对计划经济提出了尖锐的批评,认为计划经济是一条通往奴役之路,他对计划经济的批评就包括了批评计划经济的不公平,相应地,他对市场经济百般推崇,最主要的就是他认为市场经济给人们带来了公平。为了说明他的观点,他提出了这样一连串的问题要人们做出思考:“一个负责指导经济活动的政府,将必定用它的权力来实现某种公平分配的理想,这是确定无疑的。但它将怎样能够和将怎样运用这种权力呢?或者,将要或应当按照什么原则来指导这种权力呢?对于即将出现和必须慎重地加以解决的很多具有相对价值的问题,有没有一个确切的答复呢?有没有一个为理智的人们可望同意的价值尺度来证明社会的一种等级体系是正当的,并有望可能满足对公平的要求呢?”②他的意思是,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必然会利用自己所拥有的权力实施公平原则,问题在于,它选择什么样的体制来实现这一原则?由于不可能“有一个为理智的人们可望同意的价值尺度来证明社会的一种等级体系是正当的,并有望可能满足对公平的要求”,所以计划经济体制是不可能保证社会公平的。他引用穆勒的一段话说道:“可以默认一种像平等规律那样的固定规律,并且,也可以默认偶然性或客观必然性;但由一小撮的人来衡量每一个人,给与这个人的多些,那个人的少些,都全凭他们自己的爱憎与判断,这种事是不能容忍的,除非它是来自被认为是超人一等,并以超自然的恐怖为后盾的人们。”③他想借用穆勒的话来说明这样一个意思: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领导人只是根据自己的爱憎来决定“给与这个人的多些,那个人的少些”,所以谈不上公平,尽管他们这样做时号称是“公平的”,即尽管他们这样做时也像模像样地宣称是按照某种“公平规律”行事的。那么究竟如何来实现公平原则呢?哈耶克的结论十分明确,就是实施市场经济体制,让那只“看不见的手”去贯彻公平原则。他这样说道,为了实现公平原则,“可供我们选择的,不是下面这两种制度,即一个是在其中每个人可按照绝对和普遍的权利标准来得到他所应得东西的那种制度,另一个是他所应得到东西部分地应由偶然事件或幸与不幸决定的那种制度;可供我们选择的两种制度是:谁应得到什么是由几个人意愿来决定的那种制度以及谁应得到什么至少部分地是靠他们的才能和进取心,部分地是靠难以预测的情况来决定的那种制度。”④哈耶克在这里说得非常明确,为了实现公平原则,我们既不能指望制定出“绝对和普遍的权利标准”,也不能放任地让人们受“偶然事件”支配,更不能依赖“由几个人意愿来决定”,而唯一可行的道路是建立市场制度,让这种制度确保“谁应得到什么至少部分地是靠他们的才能和进取心”。

哈耶克在这里确实道出了市场经济奉行的公平原则的实质,这就是公平地给人以机会,使其有可能根据自己的才能与进取心来获取自己所需要的东西。他所说的公平简言之就是“机会公平”。让我们再根据他的论述描述一下这种公平的具体展现过程:政府把人们都驱赶到市场上去,这个市场是竞争、弱肉强食的场所,市场上有着各种各样的就业机会,这些就业机会是向所有就业者“开放”的,任何人都有“资格”去竞争上岗。而一旦走上相应的工作岗位以后,将用“同一个尺度”来衡量所有的劳动者,即按照其贡献的大小来给予相应的报酬。在从竞争上岗到从事相应的工作的整个过程中都体现着公平的原则。

要认清这种公平原则的实质,有必要重温一下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对这种公平原则的评析。

作为19世纪70年代即将合并的德国社会民主党的纲领草案的《哥达纲领》提出:劳动的解放要求把劳动资料提高到公共财产,要求集体调节总劳动并公平分配劳动所得。马克思一看到这里的“公平分配”的字眼,马上发问道:“难道资产者不是断言今天的分配是‘公平的’吗?难道它事实上不是在现今的生产方式基础上唯一‘公平的’分配吗?难道经济关系是由法的概念来调节,而不是相反,从经济关系中产生出法的关系吗?难道各种社会主义宗派分子关于‘公平的’分配不是也有各种极不相同的观念吗?”⑤马克思的意思是,《哥达纲领》所推崇的未来社会的“公平的”分配实际上正是当今资产阶级所实施的那种分配,资产阶级同样强调这种分配是“公平的”,而且这种分配原则在现今的生产方式基础上,是唯一能推行的“公平的”分配原则。

马克思接着就对这种“公平的”分配进行了分析。他强调,在这里所说的平等的权利按其原则是“资产阶级法权”,虽然这种平等的权利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是“进步的”,但“总还是被限制在一个资产阶级的框框里”。⑥这里的关键是生产者的权利是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所谓平等就在于以同一尺度——劳动——来计量。但是,一个人在体力或智力上胜于另一个人,因此在同一时间内提供较多的劳动,或者能够劳动较长的时间;而劳动,要当做尺度来用,就必须按照它的时间或强度来确定,不然它就不成其为尺度了。马克思说道:“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它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因为每个人都像其他人一样只是劳动者;但是它默认,劳动者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所以就它的内容来讲,它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权利,就它的本性来讲,只在于使用同一尺度;但是不同等个人(而如果他们不是不同等的,他们就不成为不同的个人)要用同一尺度去计量,就只有同一角度去看待他们,从一个特定的方面去对他们,例如在现在所讲的这个场合,把他们只当劳动者,再不把他们看做别的什么,把其他一切撇开了。”⑦马克思不但指出了劳动者在体力和智力上的差异,而且还指出了劳动者家庭情况的差异。一个劳动者已经结婚,另一个则没有;一个劳动者的子女较多,另一个的子女较少,如此等等。因此,在提供的劳动相同、从而由社会消费基金中分得的份额相同的条件下,某一个人事实上所得到的比另一个人多些,也就比另一个人富些,如此等等。

由于我们没有像马克思那样认清这种形式上的公平会带来事实上的不公平,从而造成了严重的两极分化。事实上,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必须不能满足于“形式上的公平”而应向“事实上的公平”发展的思想还没有进入我们的视野。在“文革”中对“按劳分配”作为“资产阶级法权”加以批判所造成的恶果至今还使人心有余悸。可是按照马克思的公平观,“按劳取酬”是属于“资产阶级法权”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那个时候的错误不在于对“按劳取酬”是属于“资产阶级法权”这一点的认定,而在于完全无视包括“按劳分配”在内的“资产阶级法权”的存在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有其合理性,消灭它必须有一个历史过程。时至今日,我们不能回避这一问题,面对“机会平等”这样的“形式上的平等”,我们应持的正确态度是:一方面必须认识到它的公平尽管是“形式上的”,尽管在一定意义上它是属于“资产阶级法权”的范畴,但是即使在今天我们还需要它,它的存在的合理性还没有完全丧失掉;另一方面还须认识到它所体现的公平毕竟是“形式上的”,它毕竟属于“资产阶级法权”的范畴,现在已经有必要和有条件逐步限制它、超越它,使我们社会中的公平逐步成为事实上的公平。让人认识到“机会公平”只是“形式上的公平”这一点并不太困难,困难在于认识到这一点以后究竟如何对待。我们当然不能听之任之,也不能因为市场经济只是实施“形式上的公平”而重新设法消灭市场,正确的态度应当是:通过制度设计或采取其他措施限制这种“形式上的公平”,向“事实上的公平”发展。

现在为了消除“形式上的公平”的负面效应从而要求从根本上取消市场的声音虽然不时听到,但并不强烈,最可怕的是人们对这种“形式上的公平”的本质缺乏认识,对其已经产生和将会产生的更加严重的不良后果不加正视,而是持一种放任自流、听之任之的态度。事实上,我们为了消除两极分化已经做了许多事,问题在于,假如我们不在一种正确理论的指导下去做,即我们这样做时没有自觉地用马克思的公平观以及在这种公平观视野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作为指导,那么我们即使这样做了,也不会理直气壮。现在我们常常看到一些人在对弱者、贫者进行帮助时,总认为这是基于自己的“道德良心”,似乎我们的政府、我们社会中的强者、富者完全是基于道德的考虑才去对这些弱者、贫者进行帮助的,而完全没有认识到这实际上是这些弱者、贫者的正当权利,他们享受这一些是“天经地义”的。也就是说,他们没有认识到,这些弱者、贫者之所以处于这样的地位,之所以与那些强者、富者有如此大的差距在很大程度上是“先天”造成的,这并不是其个人的“责任”,从而不能用衡量那些强者、富者贡献的“同一尺度”来衡量这些弱者、贫者,我们的政府及那些强者、富者帮助这些弱者、贫者,实际上只是把本应属于他们的“返还”给他们。当然,由于我们缺乏正确理论的指导,从而实现“事实上的公平”的力度也是远远不够的。在我们面前有三种我们所希望实现的公平,即起点公平、过程公平、结果公平。当今社会中我们太注重过程的公平了,而对起点公平和结果公平考虑得太少了。有些人还以过分考虑起点公平、结果公平“不利于效率原则的推行”为理由,百般阻挠在实现起点公平、结果公平上有所作为。这样就必然带来穷人与富人、弱者与强者之间的差距越拉越大。

第二个原因是,我们所实施的市场经济实际上连形式的公平原则也没有完全做到,这就加剧了两极分化。

还是借助于马克思的公平观来说明这个问题。马克思在论述资本主义社会中所实施的公平原则只是“形式上的公平”的同时,还指出即使是这种形式上的“公平”,即“用同一尺度去对待天赋本来就有差异的个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也不可能真正做到,因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原则与实践”是“互相矛盾”的。而在“经过长久阵痛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不可避免地还要实施这种“用同一尺去对待天赋本来就有差异的个人”的分配原则,从而也不可避免地要承受由这一原则所带来的弊端。它与资本主义社会的区别之处只在于,“原则和实践在这里已不再互相矛盾”⑧。也就是说,在作为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真正有可能实施按劳分配这一“公平分配”原则了。但从马克思的整个论述来看,他确实并不把这种形式上的“公平的”分配视为人类最高的精神境界,他所期望的是“事实上的公平”,即把个人体力与智力的差异以及个人家庭情况的差异也考虑在内的真正的公平。当然马克思深深地知道,即使在作为共产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也不可能完全做到这种事实上的公平,但是他提醒人们,在不可能完全做到事实上的平等而只能实施形式上的平等的情况下,人们一方面千万不能忘记这种形式上的公平的实质与弊端,另一方面又必须不断地创造条件向事实上的公平方向前进。

至于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平等“原则”与“实践”之间存在矛盾这一点,甚至哈耶克本人也看到了,他在提出建立自由竞争的市场体制来实现公平原则之时,也承认“在一个自由企业的制度下机会不是均等的”,因为“这种制度必须以私人财产和遗产以及由两者所造成的机会差别为基础”。这样他就进一步提出,“很有理由要把这种机会的不平等尽量地减少到先天差别所许可的限度,并且以能够这样做而不破坏这种过程的非人为的性质为界限,这种过程就是每个人必须通过它来利用他的机会,并不让关于何者是对的以及何者是合适的个人意见来支配他人的意见”⑨。哈耶克在这里承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存在着私有制等因素,所以不可能做到完全的“机会公平”,这样他也就要求采取措施尽量把这种不公平减少到最低程度,当然他又强调,这种限制应当以不影响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为底线。尽管他再三声明这种机会不平等现象的存在,不会减少通过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来实施公平原则这一基本立论的“恰当性”、“合理性”,但他承认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所谓“机会公平”也是不完全的这一点,已经“白纸黑字”留在那里了。

我们之所以要在“市场经济”前加上一个限制词,之所以强调我们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实施市场经济,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为了消除市场经济的“原则”与“实践”之间的矛盾。问题在于,我们在具体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忘记了“社会主义”这个前提,听任造成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原则”与“实践”发生尖锐冲突的因素在我们的社会里继续存在与发展。我们承认,我们当前的社会是马克思所说的带有旧社会痕迹的社会主义社会,而且实际上还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资本主义社会中的那些造成“原则”与“实践”发生冲突的因素不可能马上全部消除掉,它们还会起作用。但是我们毕竟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实施市场经济,我们所说的“初级阶段”是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而不是其他什么社会的初级阶段。所以,我们完全有条件使“机会公平”等原则有效地实现。

具体地说,影响“机会公平”等原则实现的主要有两个因素:一是政治特权,即通过政治权力的滥用来不公平地猎取机会;二是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即把对生产资料的垄断变成对机会的垄断。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这两个因素是不可能消除的。首先,资本主义社会的统治者代表着一小部分垄断资产阶级利益,资产阶级国家的阶级属性决定了其统治者会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为自己所代表的那部分人的利益服务。其次,只要是资本主义制度就必然是以私有制为主体的,而以私有制为主体就必然带来那些占有生产资料的人同时垄断生存和发展的机会。正因为如此,马克思说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原则”与“实践”之间必然发生冲突确实是有理由的。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从理论上讲这两个因素会趋向消亡。社会主义的领导者“代表的是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他们的宗旨,他们理应不会利用手中的权力去谋取自身生存与发展的机会。但事实上,在我们的社会里各级领导者中间有相当一部分人并没有成为人民的公仆,他们千方百计地搞特权,而其中最大的特权就是对自身生存与发展的机会享有特权。在笔者撰写本文的过程中,正好看到2010年9月8日的《新华每日电讯》上的一个报道,觉得这一报道中所说的事情很能论证我的观点。据这一报道,黑龙江省翠宏山铁矿曾被地质部门认定,其储藏的矿产资源超过千亿元,而民营化改制后的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竟以3.1亿元的探矿价款得到该矿97. 5%的股份。有关专家直指在矿山探矿权转让过程中,存在未走合法招拍挂转让手续,“贱卖”了翠宏山矿。当然,在如此低价买进的这一企业背后有着强大的特权背景,是权贵们在一手操纵。面对这样的强大权力,所谓“机会公平”显得非常黯淡和可笑。另外,社会主义理应是和公有制联系在一起的,只有在公有制占主导的条件下才有可能实现“机会公平”。但实际情况是,我们的公有制在不断地削弱,公有制所占的比重日益减少,有些人所说的改革就是想方设法要把公有制改掉。更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在这里还出现了名为“公有制”实为“权贵所有制”的情况,有些企业挂的是“公有制”的招牌,而实际上不仅是经营权而且连所有权都控制在极少一部分人手中。一些国有企业的领导人自己决定拿着几千万元的薪金,你还能说这样的企业是“国有”的吗?在这种情况下,实现“机会公平”的空间确实越来越小了。

在知道了造成当今中国出现严重两极分化的根源究竟是什么以后,下一步消除这种两极分化的道路究竟在哪里自然也清楚了。

实际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已经为我们消除两极分化奠定了基础。关键在于,我们能否真正按照不是一般的市场经济原则,而是按照我们所特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去做。消除两极分化的道路就是严格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去做的道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奉行的公平原则基本上是与马克思的公平观相吻合的,从而严格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去做的道路,也就是坚持马克思的公平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一般的市场经济在公平观的修正与超越主要有两个方面:

第一,使市场经济的“原则”与“实践”不再发生矛盾,即使市场经济所奉行的是“形式上的公平”,也要使之有效地实施。

第二,不满足于停留在“形式上的公平”,而是向“事实上的公平”推进。

下面我们就来说说为了消除当今严重存在的两极分化,围绕着这两个方面我们迫切需要做些什么。

在利用社会主义制度的有利条件确保“原则”与“实践”不再产生冲突方面,主要做好两件事:斩断特权参与分配,解决权贵“垄断机会”的问题;巩固和发展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削弱利用生产手段占有他人劳动的客观基础。

社会主义政权的性质本来决定了不可能出现特权参与分配,权贵“垄断机会”的问题,可实际上这方面的问题却大量存在,正是这一点影响了“机会公平”的实现,进而造成严重的两极分化。当前政治体制改革的迫切性之所以进一步突现出来,在我们看来,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为了从速解决特权参与分配,权贵“垄断机会”的问题。我们的各级领导一定要做到“权为民所用”,不再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力为自己谋利益。把在政治上解决权为谁所用的问题与真正实现“机会平等”紧紧联系在一起。所有的改革,特别是政治体制上的改革,必须以保护人民大众的利益为前提,而不是越改革权力越集中于一小部分“精英分子”的手中。必须明确,既然我们目前是处于社会主义制度之下,那么这就是“题中应有之义”。

对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才能实现“机会平等”这一点,西方的一些市场社会主义者是看得非常清楚的。他们反复强调的是,“市场社会主义只要消除了大规模的资本私人所有制,实行某种形式的公有制或社会所有制,资本主义社会的制度性剥削和不公平一定会随之消除”⑩。他们如此地对市场社会主义充满信心,就是因为他们坚信“只要消灭了资本主义社会中资本剥削劳动的关系,市场就能够合理运行,达到人们预期的公平”。国内一些长期推崇市场经济体制的著名学者,他们提出必须建立“法律统治下的市场经济”,他们把市场经济的“合理运行”寄托于消除权力对市场的干预是正确的,但与此同时他们无视各种形式的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对市场经济合理运行的影响是错误的。事实上,我们为了确保“机会公平”的实现就必须坚持市场经济与公有制的结合。

在利用社会主义制度的有利条件促使“形式上的公平”向“事实上的公平”发展方面,当前必须做的是从注重过程公平逐步转移到注重起点公平和结果公平上来。

解决“形式上的公平”给人带来的事实上的不公平的问题是解决市场本身带来的不公平,而不是市场以外的因素所造成的不公平。把市场与资本主义分离开来,只是解决了由制度带来的不公平,还没有解决伴随市场交易本身的不公平。社会主义制度在解决这一方面问题的优势是十分明显的。关键在于看你是不是正视这些优势和自觉地利用这些优势。这里最重要的是切实利用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把注意力从过程公平转移到起点公平与结果公平上来。一个负责任的国家和人民政府必须不仅为过程公平而且为起点公平和结果公平做出不懈的努力。西方的一些市场社会主义者为实现“事实上的公平”提出了许多方案,例如,实施充分就业政策、实行最低工资制、将企业利润在全体社会成员中加以分配、使社会成员拥有“初始资本”、社会控制投资、推行“从摇篮到坟墓”的福利制度、扩展“利害攸关经济”等等。所有这些措施都是围绕着“使市场在某种限制下运作、以缩小两极分化”这一基点进行。11这些市场社会主义者的良好愿望以及所提出的所有这些措施都值得我们借鉴。

事实上,最近几年在我们这里也已开始关注并推出相应的政策来解决如何实现“事实上的公平”问题,关键在于,我们必须更加自觉地、理直气壮地去做,必须强化这一方面的力度。目前一些学者提出的“三次分配”概念在一定程度上是可取的。第一次分配按照贡献大小是应当的,“按劳分配”是以效率为出发点的,目前还必须讲效率。第二次分配必须真正以公平为出发点,通过第二次分配确保绝大多数人过上幸福生活,这是一个政府通过税收、政策、法律等措施,调节各收入主体现金或实物的分配过程,也是对要素收入的再次调节过程。第三次分配是强制性地让富人“承担”起“责任”。中国的富人越来越多,也越来越富。问题在于,中国的富人大部分是有“原罪”的,“原罪”可以不加追究,但要他们承担起社会义务,通过承担义务来“赎罪”。让他们从“为富不仁”变成“为富讲仁”。这就需要国家通过立法明确富人的社会责任,让富人每年拿出一部分财富,帮助穷人改善生活和教育、医疗和住房条件。当然我们知道,完全推行不计能力等差异的实际平等,那当然是很遥远的事,但这并不等于我们当今对此什么都不能做,仅仅是等待那一天的到来。我们必须从眼下开始一步一步地做起,哪怕是跨出很小的一步,也必须向那一个方面迈进。

【参考文献】

①参见俞可平主编《全球化时代的“社会主义”》,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第129页。

②③④⑨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王明毅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06、109-110、99-100、100页。

⑤⑥⑦⑧《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02、304、305、304页。

⑩参见余文烈等《市场社会主义》,经济日报出版社2008年版,第359页。

11参见余文烈等《市场社会主义》,经济日报出版社2008年版,第359、360-361页。

(来源:《江海学刊》2011年第1期)

上一条:一种马克思主义的分配正义理论是否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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