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科技大学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
为了保证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培养目标
作为我国培养的高层次的专门人才,必须坚持又红又专,德、智、体全面发展,具体要求是:
(一) 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以及邓小平理论的基本原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 对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熟练地掌握一门外国语。
对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学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外国语有一定的听、说、写能力。
(三) 具有健康的体魄。
第二条 学习年限
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三年。博士研究生学习年限最长为六年。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两年半。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最长为五年。
研究生的培养要贯彻课程学习和科学研究相结合的原则,应加强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培养。
博士研究生的培养方式以科学研究为主,重点培养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完成一定学分的课程学习,包括跨学科学位课程的学习,以提高理论水平和实验研究能力。博士生的培养工作由博士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负责,并实行导师负责和教研室(研究室)或指导小组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指导方式。博士生入学后,如导师认为工作需要,经导师提名,学院学位分委员会推荐,学位办根据博士生导师的遴选条件审核批准,可以聘请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校内外具有副教授(含相当职称)及以上职称的专家担任博士副导师。
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方式,采取理论学习和科学研究、教学或社会实践相结合的方法。既要使硕士生深入掌握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又要培养硕士生掌握科学研究或担负设计、管理等方面工作的能力。在指导方法上,采取导师负责和教研室(研究室)或指导小组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指导方式。如导师认为工作需要,经导师提名,学院学位分委员会推荐,学位办审核批准,可以聘请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校内外具有副教授(含相当职称)及以上职称的专家担任硕士副导师。
1.政治理论学习与经常性政治思想教育相结合。研究生除学习政治理论课外,还要参加政治学习活动、公益劳动和社会实践等。
2.要在打好坚实的理论基础的同时,重视教学或社会实践等方面工作能力的提高,以适应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
3.在指导方式上,既要发挥导师、副导师或指导小组成员的专长和主导作用,也要注意发挥研究生本人的主观能动性,锻炼独立工作的能力。
培养方案是制定每个研究生培养计划、进行培养工作的主要依据。凡招收博士、硕士研究生的专业,根据学科、专业的要求和发展的需要,制定本专业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培养方案一般按二级学科(专业)制定,不分研究方向。
培养方案应保持相对的稳定性,一般二年修订一次。新增学科、专业提前半年制定培养方案。培养方案经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分委员会讨论,学位分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报研究生处审定批准执行。
培养方案一般包括:培养目标、学习年限、研究方向、培养方式、课程设置、教学(社会)实践、学位论文要求等。
研究生入学后,指导教师以及指导小组成员应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根据研究方向的需要和发展,以及研究生本人的实际情况,制定培养计划。培养计划一式三份,由教研室审核,院长批准后,一份交研究生处(或相关学院),一份留指导教师,一份留研究生。
硕士生第一年主要进行课程学习,同时也要在导师的指导下逐渐进入选题阶段。后一年半主要进行与学位论文有关的课题研究、学位论文撰写。用于学位论文(课题)研究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一年。
博士生第一学期主要进行课程学习,同时在导师的指导下逐渐进入选题阶段。后两年半主要进行与学位论文有关的课题研究、学位论文撰写。学位论文(课题)研究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两年。
博士、硕士研究生的课程分学位课、选修课。学位课按二级学科设置。学位课的设置应反映本学科、专业的最重要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及实践所需的技能。选修课的设置可结合研究方向制订,重在扩大知识面,适应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特别是新兴学科和边缘学科的发展。
各专业可根据本学科的特点设置学分,总学分不得少于16学分,学位课程不少于9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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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学术活动(如听讲座等)不少于8次, 参加1~2次国内外学术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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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专业可根据本学科的特点设置学分,总学分不得少于32学分,学位课程不少于20学分。
各门课程应有教学大纲,其内容应包括内容摘要、基本要求、先修课程、主要参考书(专业课程至少有两篇以上外文参考书)、适用专业等。专业课程教学大纲应经导师小组审查,承担全校公共课程的学院还应对公共课程教学大纲进行审查。
教学实践为研究生的必修环节,在职研究生免修教学实践,不记学分,所缺学分必须通过课程学习补上。对教学实践的要求是:教学实践必须面向本科大学生,可以是讲课、助课、指导实习、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折合课内30学时,1学分。教学实践应在指定的教师指导下完成。教学实践完成后,研究生本人填写《硕士研究生教学实践考核表》,负责指导教学实践的教师应对研究生教学实践情况写出评语,并给出成绩,报研究生处。
凡是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位课和选修课,在授课完毕后,必须进行考核。研究生学位课考试不及格或缓考,可以参加下一届该门课的重修一次。选修课考试不及格,不计学分,研究生可以参加下一届该门课程的学习,或重新选择其它的选修课学习。重修课应按学分缴纳重修费,其标准由研究生处另行制定。
凡未修满培养计划规定学分者,不予答辩。修满培养计划规定学分,但学位课成绩总平均未达到70分者,可以答辩,答辩合格者按毕业处理,但不授予相应的博士或硕士学位,否则作肄业处理。
研究生在课程学习结束后,应进行中期考核。考核内容为:思想品德与操行、课程学习成绩、综合能力等。中期考核达到要求者,可以进入学位论文(课题)阶段;未达到要求者,终止学习,作结业处理。
博士研究生的中期考核安排在第二学期,硕士研究生的中期考核安排在第三学期末或第四学期初(5月15日之前)。
学位论文工作是全面检查研究生的理论基础、专业技能和学术水平的重要方式,是综合训练独立工作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的重要手段。
学位论文工作包括选题、课题研究、总结及学位论文撰写三个阶段。
选题应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在调研、阅读文献资料基础上,掌握本研究方向的前沿和发展动态。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的需要,结合本专业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宜的研究课题并制定切合实际的研究和实验方案。研究课题确定后,研究生需撰写开题报告,并在由教研室组织的同行专家参加的开题报告会上报告,征求意见。
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课题)研究时间不得少于2年,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课题)研究时间不得少于1年。
在学位论文(课题)研究期间,应及时总结研究进展情况,并撰写相应的总结报告和学术论文并公开发表。博士研究生在举行学位论文答辩前,应在国内重要学术刊物(参照《中国核心期刊要览》)上至少发表论文三篇,硕士生在有关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一篇,否则不予举行论文答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