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科技大学教材选用与评估管理办法(暂行)武科大教〔2007〕89号

发布时间:2011-05-18 发布者:必威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材是体现教学内容的知识载体,是进行教学的基本工具。教材的质量直接影响着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为了规范教材选用与评估,力争选用高水平的教材,杜绝质量低劣的教材进入课堂,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部)是教材选用与评估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学院(部)成立教材建设工作小组,负责教材选用与评估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普通本科生所使用教材的选用与评估。

第二章 教材选用原则

第四条 教材选用必须以教学大纲为依据,教材内容应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思想水平;与本学科发展相适应,有较强的先进性;符合教学目的,适合学习要求;章节编排合理;以质量为标准,具有较高的文图水平和印刷质量,文字、符号和印刷符合规范化要求。

第五条 教材选用必须坚持选优、选新原则,教师应优先选用国家及省部级奖励教材、“十五”、“十一五”国家规划教材、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教材等优秀教材和近三年出版的新教材。若上述教材确实不符合我校实际情况,经批准可采用自编教材代替。

第六条 教材选用必须坚持适用原则,符合教育层次和培养人才的要求,一般不得使用低于本科教育层次的教材,特殊情况须经院(部)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审定、教务处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 选用外文原版教材原则上应选用国外著名大学、学院及相关学科使用的教材。同时,要考虑教材内容、难度、层次适合我校的课程设置和教学需要,篇幅、价格等适应学生的经济负担能力。

第八条 同一教学大纲的课程,原则上应选用同一版本的教材。属于试点教学需要或分层次教学需要的,可以选用不同版本的教材,但要严格审批。

第九条 一门课程原则上只选用一种教材,若不能满足教学需要,可考虑选用辅助教材或补充讲义,但需经学院(部)及教务处批准。

第三章 教材选用程序

第十条 教材选用一般应执行“申请→审查→核准”程序。具体工作程序是:

1.申请。任课教师根据所承担课程,提出教材选用申请,报系(教研室),系(教研室)填写《武汉科技大学普通本科课程教材审批与订购统计表》。

2.审查。系(教研室)主任组织教师对任课教师选用的教材进行审查,填写审查意见。学院组织教材建设工作小组对各系(教研室)提交的选用教材进行审查,填写审批意见。

3.核准。教务处对各学院提交的教材审批材料进行审核,填写审核意见,并将批准后的《武汉科技大学普通本科课程教材审批与订购统计表》转交学校教材出版发行中心。

第四章 教材选用管理

第十一条 各学院(部)应慎重选择使用教材,教材使用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更改。

第十二条 教学单位或任课教师不得使用未经审批的教材,不得向学生推销未经审批的教材。如有类似情况发生,学校将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教材出版发行中心应为教材选用提供必要的条件,主要包括:1.及时提供教材出版信息、书评、书介等资料,供教师了解信息与选用教材参考;2.建立教材样本库,收集本校历年使用过和正在使用的教材样本、不同层次的校内外和国内外教材样本,特别是同类教材中的获奖教材样本,便于教师选用教材时参考。有关部门应配合学院(部)组织广大教师开展教材研究,研究教材选用的原则和规律,了解不同教材、不同版本的优势和不足。

第五章 教材评估

第十四条 教材评估是学校教材建设工作的必要组成部分,也是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重要内容。教材评估旨在保证优秀的、高质量的、有特色的教材进入课堂,保证教学质量。

第十五条 教材评估的形式主要包括自编教材评优和教材选用质量评估。

第十六条 教材评估的对象为全校普通本科学生课堂教学使用的指定教材(含自编教材及非正式出版的讲义)。教学参考书、案例集、实验(实习)指导书、习题集等,由各学院(部)自行组织评估。

第十七条 教材评优是对我校自编教材进行评选,旨在鼓励教师编写高质量的特色教材。学校每2~3年评选一次校级优秀教材,并对优秀者给予一定的奖励。教材评优工作由教务处组织,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批。

第十八条 教材质量跟踪调查是对我校使用的教材进行质量跟踪和信息反馈,以便选用优秀教材、淘汰陈旧和质量较差的教材。质量跟踪调查由教务处组织,教师和学生填写《武汉科技大学本科课程教材选用质量评价表》,调查结果由各学院(部)汇总,并送交教务处,以作为教材是否继续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教材检查评估是对使用教材的质量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考核,以促进教材使用总体质量水平的提高。教材评估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教材评估主要依据学生对教材质量评价结果,并结合任课教师的意见进行综合评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办法中的相关条款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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