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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实践历程和历史经验

发布时间:2023-11-09 发布者:必威 浏览次数:

中国共产党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实践历程和历史经验

彭海红

  党的二十大提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强调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农村集体经济能够在中国生根、发芽、成长,离不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离不开党在不同历史时期制定的农村政策。回溯历史,探索中国农村集体经济产生的理论和历史根源;审视中国农村集体经济产生和发展的历史逻辑;追寻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的历史脉络,展望其未来发展趋势,对于新时代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通过合作社和合作经济将农民“组织起来”

  中国共产党在成立之初就意识到农民个体经济的落后性,并在革命过程中不断组织农民,洒播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种子,对此可通过以下四方面加以总结。

  第一,领导农民开展合作运动,成为我们党当时领导农民运动的重要内容。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我们党还没有明确提出合作社在农村社会改造方面的伟大意义,但已认识到合作社特别是消费、贩卖、信用三种合作社在使农民摆脱地主、商人、放高利贷者剥削和勒抑方面的作用,并认为这些合作社确实是农民需要的,提出“假如有适当的指导,合作社运动可以随农会的发展而发展到各地”。在实践中,我们党领导农民开展合作运动,要求各级农民协会在农村中创办消费合作社,并提出创办合作社的一系列原则。在党的领导下,一些地方农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发展合作社的决议。

  第二,组织农民成立合作社,合作社成为我们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的重要经济组织。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我们党不仅将互助合作组织看作农民摆脱地主和高利贷商人盘剥的经济组织,而且已经意识到互助合作是发展农业生产的重要方法,是保证无产阶级对于农民领导权的重要途径。我们党也意识到,当时还不具备发展国有农业和集体农业的条件,但为解决粮食极度匮乏、农业生产极其落后等问题,在革命根据地,我们党号召、组织农民,建立合作社以克服农村劳动力短缺和农业生产工具落后等弊端,专门设立国民经济人民委员部,以领导和管理合作社工作。

  第三,初步制定合作社法规,形成合作社和合作运动的法治保障。抗日战争时期,我们党已经初步认识到合作社经济蕴含的社会改造力量和社会主义意义。毛泽东当时认为,农民的合作社不仅实现了生产制度上的革命,且具有社会主义因素,并向根据地农民发出“组织起来”的号召。毛泽东指出:“这种生产团体一经成为习惯,不但生产量大增,各种创造都出来了,政治也会进步,文化也会提高,卫生也会讲究,流氓也会改造,风俗也会改变;不要很久,生产工具也会有所改良。到了那时,我们的农村社会,就会一步一步地建立在新的基础上面了。”为解决根据地经济困难,我们党大力支持并领导陕甘宁、晋察冀、晋冀鲁豫、晋绥、山东及华中、华南等抗日根据地的合作社运动。陕甘宁边区政府召开的边区合作社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了《陕甘宁边区合作社第一次代表大会决议》;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在总结合作社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颁布了《晋察冀边区合作社法草案》,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合作社法规;后来,边区政府还召开了合作社联席会议,总结了合作社发展经验,明确了合作社“民办公助”的基本方针以及为群众服务的基本方向。这一时期,党领导的合作社获得了长足发展。根据晋察冀抗日根据地的统计,1938年全区有14个合作社,1940年增长到5056个,而到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时,合作社已发展到7401个,社员112.8万人,股金1.38亿银圆。

  第四,通过合作社组织和领导农民小生产者。解放战争时期,合作社尽管还是建立在个体经济基础上的集体劳动组织,但已经成为解放区我们党在经济上组织群众的重要形式。我们党已经认识到这种初级形式的合作社在性质上基本还是资本主义的,“但已有社会主义的萌芽”“集体农场的萌芽”,发展方向即“在将来可以逐步地引向合作社发展方向发展的农业经济”,可以经过若干发展阶段,“发展为苏联式的被称为集体农庄的那种合作社”。农村这种合作经济在解放区特别是在东北、华北等地区迅速发展,类型包括生产、消费、运输、供销等多种形式的合作社。解放区政府把合作社尤其是广大供销合作社作为小生产者与国营经济结合起来的桥梁和纽带。我们党认为,无产阶级领导的国家通过合作社才能在经济领域对千千万万小生产者实行有力领导,才能顺利进行新民主主义的国民经济建设。“无产阶级必须采用农民小生产者所能接受的经济上的办法,才能在经济上组织与领导农民小生产者。这种经济上的办法,就是合作社,就是供销合作社、生产合作社以及将来的集体农场等。”

  解放战争中后期,我们党明确提出通过合作经济领导劳动人民的个体经济逐步走向集体化,以实现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社会的转变。新中国成立前通过、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更是明确将合作社经济界定为“半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将其视为“整个人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提出“人民政府应扶助其发展,并给以优待”,强调“在一切已彻底实现土地改革的地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农民及一切可以从事农业的劳动力以发展农业生产及其副业为中心任务,并应引导农民逐步地按照资源和互利的原则,组织各种形式的劳动互助和生产合作”。

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通过农业集体化激发农民力量

  变封建的地主阶级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实现广大农民“耕者有其田”,是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历史任务和基本纲领之一,而使成千上万分散的农民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变农民的个体经济为集体经济,则是社会主义革命的历史任务和基本纲领之一。这一历史进程可以通过以下四方面进行总结。

  第一,通过土地改革实现“耕者有其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全国仍有三分之二地区没有进行土地改革,封建土地所有制仍占统治地位。到1953年春,除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外,全国绝大多数地区已完成土地改革。3亿多无地或少地的农民获得约7亿亩土地和大量生产资料,彻底摆脱了地主阶级剥削。中国广大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以小块土地为主的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逐渐成为当时农村的主要生产方式。在这种小农经济条件下,农村出现了一定两极分化现象,有人担心农村会滑向资本主义。在政策层面,在我们党内部,围绕土地改革后中国广大农村何去何从这一问题展开了几场争论。争论的实质是,土地改革后的农村要不要开始向社会主义过渡。也正是这几场争论促使毛泽东等党和国家领导人认识到应当“趁热打铁”,引导农民走上社会主义道路。

  第二,通过农业合作化实现农业集体化。发展农业合作化,使广大农民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发展为社会主义新农民,逐渐成为党内共识。自1952年起,我们党根据农村生产力发展要求,领导广大农民通过组织临时互助组、常年互助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等,使分散的小农组织起来。在互助组形式下,组织起来的农民打破家庭界限,在一些主要生产环节上实行劳动互助,而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及农产品所有权不变,仍是农民个人所有,因此只被看作包含社会主义萌芽的经济组织形式;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虽然实行共同劳动,但仍没有改变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的农民所有制性质,在产品分配中存在劳动和土地分红,因此被界定为半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组织形式;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制并取消了土地报酬,入社农民实现了生产关系平等和完全按劳分配,因此被认为是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组织形式。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被赋予政治、经济和社会管理等多种职能,承担着农产品统购统销、农业物资和资金分配以及农业服务等多重任务,几乎包揽了农村经济的一切活动。

  随着农业合作化运动不断发展,到1956年底,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成了农村基本的也几乎是唯一的生产组织形式。这也标志着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任务基本完成。通过农业合作化运动,中国共产党完成了在广大农村建立社会主义制度,使广大农民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历史任务。农业生产经营方式从解放初一家一户的小生产转变为以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为基础的大规模生产,千千万万分散的农民被组织起来,成为新诞生的集体经济组织即合作社成员。1957年,经过整顿和调整,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规模基本确定在以百户以上的村为单位,实行一村一社;生产队二十户左右。总之,经过农业合作化运动,中国农业实现了由生产资料私有化到集体化的转变。集体经济制度成为中国农村的基本经济制度。

  第三,建立“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在我们党的领导下,组织起来的农民激发出建设社会主义的巨大力量。1957年冬到1958年春,全国农村掀起大搞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高潮。在大搞农田水利建设的过程中,各地农民群众和农村干部,对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组织和制度做了一些改变。有些地区把几个农业生产合作社联合起来组成“大社”,扩大了经营范围;有些地区自动打破社界、乡界以至县界,进行大协作;有些地区创办了公共食堂和托儿组织等集体福利事业。各地合并起来的“大社”有的叫集体农庄,有的叫合作农场,有的叫国营农场或共产主义农场,还有的叫社会主义大院或社会主义大家庭,有的地方出现了以“公社”命名的大社。随后,《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就人民公社的必然性、规模,社中的若干经济政策以及人民公社的名称、所有制和分配制度等问题作出规定。

  人民公社这种生产组织形式,从毛泽东等少数中央领导人对未来中国农村的设想,很快成为中国农村的现实发展方向。大办人民公社的全民运动迅速在全国农村广泛开展起来。截至1958929日,全国农村已基本实现公社化:除西藏外,27个省市区共建立人民公社23384个,入社农户占总农户的90.4%。其中,有12个省达到100%;平均每社4797户,其中河南、吉林等13个省有94个县以县为单位建立了县人民公社或县联社。到10月底,农村共有人民公社26576个,参加的农户占总农户的99.1%。经过几次调整,到1962年,人民公社定型为“三级(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所有、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集体经营制度。生产资料的高度集体化、高度集中的集体统一经营和劳动管理、平均主义的分配制度,成为这种制度的鲜明特点。人民公社不仅是中国农村当时唯一的生产组织形式,还具有基层政权的社会管理职能。

三、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改革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

  1978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伟大转折,开启了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广大农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和要求,一次次打破束缚生产力发展的旧体制,建立解放和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新体制。中国农民敢想敢干、勇于探索的精神风貌展现得淋漓尽致。中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由“三级所有,队为基础”逐步变革为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中国农村发生了深刻变化,可从以下三方面加以分析。

  第一,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强调“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基础上,通过了发展农业生产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如强调各级经济组织必须认真执行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按照劳动数量和质量计算报酬,克服平均主义;社员自留地、家庭副业和集市贸易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任何人不得乱加干涉;各级组织都要坚决实行民主管理、干部选举、账目公开;等等。尽管这只是党中央纠正农业上“左”的错误的开始,但是这些政策和措施的落实确实使农业生产出现了转机。同时,一些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已经开始探索包产到组、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等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1980年底,包产到户、包干到户已从年初仅占生产队总数的1.1%增加至14.9%;而在贵州、内蒙古等生产较落后地区,包产到户的比例更高一些,如贵州全省当时实行包产到户的社队接近80%,内蒙古全区农区也有40%的生产队实行了包产到户。此后,在五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当时中央领导人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直接称农村实行的多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是“社会主义农业在我国具体情况下新的管理形式和分配形式”。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等多种生产责任制的合法性得到初步确认。1981年下半年以后,包产到户、“大包干”遍及全国;到19826月,全国实行农户家庭承包的生产队占86.7%1983年初已占93%1983年底,97.8%的基本核算单位实行包干到户,涉及农户总数的94.5%1982年至1986年,党中央连续颁布了五个中央一号文件,继续放宽政策,搞活农村经济,逐步确立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地位。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全面推行推动了农村改革。198211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提出设立乡政权,人民公社只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的一种组织形式。1983年中央一号文件根据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发展情况,提出了有准备、有步骤地进行改革,实行生产责任制,特别是联产承包制,实行政社分设。1984年,全国各地基本完成政社分设。1985年底,全国成立83182个乡(镇)政府,940617个村民委员会。伴随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全面推行带来的政社分设和乡政权的建立,人民公社制度退出了历史舞台。

  第二,形成新的农业基本经营制度。1986年中央一号文件正式提出建立统一经营与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此后,党中央通过延长土地承包期,稳定土地承包关系;通过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增强集体统一经营;引导土地承包权有序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等措施,不断巩固和完善双层经营体制。1998年,为适应农户成为农村基本经营单位这一事实,《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提法改为“家庭承包经营”,并强调必须长期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在中国共产党坚强领导和亿万农民实践中,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不断完善。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明确界定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2016425日,习近平在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主持召开农村改革座谈会时指出:“在小岗村大包干等农业生产责任制基础上形成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们党农村政策的重要基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建立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基础上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成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制度基础。

  第三,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多样化。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生产组织形式日益暴露出一些局限性。对此,邓小平及时强调“我们总的方向是发展集体经济”“在农村,我们终归还是要让农民搞集体经济”“最终要引导到集体经济”等,并提出中国社会主义农业改革和发展的“两个飞跃”思想:“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这是一个很大的前进,要长期坚持不变。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这是又一个很大的前进,当然这是很长的过程。”

  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广大农民群众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实行劳动、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的联合,通过专业合作社以及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探索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少数生产力水平较高、集体积累较多的农村,没有实行土地承包到户,而是在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基础上,保持了高度的集体统一经营,发展成高水平的集体经济,如河南省刘庄村、黑龙江省兴十四村等;也有一些农村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基础上引入股份制,使村级集体经济借助现代企业力量发展壮大,如北京韩村河。

  在农村改革过程中,党和政府几次提出延长土地承包期,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面积比重基本稳定在97%左右。因此,全国农村最广泛存在的仍是建立在土地集体所有制之上,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在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一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前提下,一些农民顺应市场经济发展,在农村社区内部或突破社区界限成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及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的经济组织,提高了组织化程度。然而,这并没从根本上改变农村集体经济内部重家庭承包经营、轻集体统一经营的状况,也没改变东、中、西部地区之间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有研究指出,2009年全国至少75%的村集体经济以上经营收益是由占比仅为10%的富裕村创造的,17.3%的富裕村创造了全国村集体经济中83.4%的经营收益。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党中央旗帜鲜明地强调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进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力。农村集体经济成为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力量,成为实现农民农村共同富裕、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基础。

  第一,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农村集体“三资”,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和资源,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是发展农村经济、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有利于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财产权益;有利于盘活农村集体存量资产,不断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力;有利于加强集体统一经营,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更加注重通过一系列政策措施完善农村集体产权权能。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必须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要求因地制宜探索集体经济多种有效实现形式,不断壮大集体经济实力。此后,党中央多次出台政策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党和政府还探索将财政资金投入农业农村形成的经营性资产,通过股权量化到户,让集体组织成员长期分享资产收益。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改革有效激发了农村集体“三资”对于发展农村经济、实现乡村振兴、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重要作用。

  第二,进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核心,其改革目标和方向关系集体财产权的保护和集体所有权的落实、关系集体成员财产权益的落实和保护。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着力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强调要“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建立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是激发农业农村发展活力的内在要求。”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习近平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方案时明确指出:无论是否有集体经营性收入,改革的前提必须是把集体的家当清产核资搞清楚,到底有多少,这是根本的事情。不能让少数人掌控,搞暗箱操作。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要始终坚持两个不能,一是不能搞内部人控制,让少数人借机侵占广大农民成员的权益,二是不能让外来的资本大鳄借机侵吞农村集体的资产。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义和总体要求,并就全面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由点及面开展集体经营性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因地制宜探索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切实加强党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领导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意见和详细要求。党的十九大更明确提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农民财产权益,壮大集体经济”的要求。

  紧接着,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集体成员身份确认,加快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推动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探索农村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坚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正确方向,发挥村党组织对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防止内部少数人控制和外部资本侵占集体资产。

  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基础上,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巩固提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要求构建产权关系明晰、治理架构科学、经营方式稳健、收益分配合理的运行机制,保障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拓宽农民增收渠道,使农民共享农村改革发展成果。

  第三,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是在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理论、制度和政策体系支撑下发展起来的农村集体经济新形态,也是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伴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明确、集体所有制产权关系明晰和农村集体经济产权权能不断完善而发展起来的农村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正式提出发展新型集体经济。2018921日,习近平在主持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把好乡村振兴战略的政治方向,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发展新型集体经济,走共同富裕道路。201938日,习近平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河南代表团审议时指出,要完善农村集体产权权能,发展壮大新型集体经济,赋予双层经营体制新的内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是特殊的经济组织,在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能够发挥重要作用。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避免了社会上一些人对集体经济“大锅饭”“平均主义”的刻板印象,具有产权更加明晰、权责更加明确、利益更加直接、能够更好实现集体利益和农民个人利益等特点,更容易为广大农民群众所接受。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重要论述的指导下,我国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不断发展,有效减少了“空壳村”数量,壮大了农村集体经济的实力,增强了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物质基础。

五、中国共产党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历史经验

  农村集体经济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建立发展完善至今,我们党积累了宝贵的历史经验,值得进一步总结。

  第一,坚持把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作为重要历史任务。在不同历史时期,我们党的具体历史任务不同,但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的初心使命从未改变。农村集体经济这种由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设想、在苏联进行过成功实践、在中国落地生根并不断发展壮大的公有制经济形态,与私有制经济有着天然的本质区别。百余年来,从帮助农民摆脱“高利贷和商人”盘剥的经济组织形式,到包含社会主义萌芽的互助组、半社会主义性质初级合作社,到完全集体化的高级合作社,到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再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所蕴含的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基因始终没有改变。正是因为集体经济体现的这种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制度优越性与党的初心使命具有高度契合性,我们党一直把维护和发展集体经济作为自身重要历史任务。

  第二,坚持把党的领导贯穿于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全过程。党的领导是革命成功、事业发展、社会进步最根本的政治保证。中国共产党是包括集体经济在内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最坚定的拥护者和推动者。成立初期,我们党就努力通过各种方式把党的思想、主张渗透到劳动群众自发成立的合作经济组织中,引导合作经济朝着正确方向发展;随着成长发展和政权建立,我们党直接领导发展合作经济,使其向着联合和合作的生产方式方向发展;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直接领导了农业合作化实践,在广大农村建立起集体经济制度;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我们党领导农村集体经济改革和发展,在广大农村建立起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为主要内容的农业基本经营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们党领导农民进行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建立起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在集体经济产生发展过程中,我们党始终把握集体经济发展大方向、谋定集体经济发展大局、制定集体经济发展系列政策,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党的领导贯穿集体经济发展全过程,是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生生不息的根本原因。

  第三,尊重农民群众在集体经济中的主体地位。坚持人民至上是中国共产党百余年奋斗历程的重要历史经验。尊重农民群众在集体经济中的主体地位,是“人民至上”在这一领域的具体体现。首先,从产生来看,集体经济是劳动群众在我们党的领导下自觉自愿组织起来的经济形式。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党尊重群众意愿,坚持自愿原则和榜样示范方法,通过展现集体经济制度优越性,调动群众推动集体经济发展的积极性。其次,从性质来看,集体经济是部分劳动群众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经济形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是劳动群众,是劳动群众通过劳动协作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径。再次,从运行机制来看,集体经济内部实行民主管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等程序对集体经济进行经营管理,体现了农民群众作为生产资料所有者的地位和主人翁意识,是人民当家作主在农村经济领域的具体体现。最后,从发展成果来看,农村集体经济真正体现了发展依靠农民群众、发展为了农民群众、发展成果由农民群众共享。

  第四,坚持不懈探索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从生产资料所有制来看,农村集体经济是指农村中的土地等主要生成资料归部分农村劳动者集体所有的一种公有制经济形式。从外在形式来看,农村集体经济既可以是集体所有的农场、企业、商店等经济组织;有时也是村组范围基础上的人员或经济总量的统称,即通俗所讲的村集体。从运行方式来看,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可以采用不同生产组织形式,农村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也应是多样化而不是唯一的。在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历程中,我们党探索和实践出农业生产合作社,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股份合作社、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等多种实现形式。当前这种探索还在进行中,这是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农村发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内在要求,也是农村集体经济适应新时代发展要求而不断发展壮大的必然选择。

  第五,重视发挥集体经济的多重功能。农村集体经济不仅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广大农民摆脱贫困、发展致富的经济力量,也是党开展农村工作、推动农村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依靠。中国共产党从来没有把农村集体经济视作可有可无、可重可轻的单纯经济组织,而是看到其蕴含的教育和改造群众、凝聚民心、团结群众、稳固基层基础等多重功能,并激发其内在潜能,使之成为内嵌于中国广大农村的制度基础,成为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回顾中国农村集体经济产生发展的历程,更彰显这一制度来之不易,更体现其对中国农村农民改造和影响之深刻。同时,也正因为深深扎根于党的奋斗历程,农村集体经济虽历经风雨却在新时代焕发出新的生机。

  新时代新征程,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过程中,必须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必须大力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不断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力。在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新征程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过程中,农村集体经济也必将大放异彩,为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实现农民农村共同富裕作出更大贡献。

  (作者:彭海红,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硕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研究员)

  来源:《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23年第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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